论人事诉讼中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的协同模式
郭美松
【摘要】人事诉讼对象的非处分性造就了人事诉讼中应对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适用加以限制,广泛适用职权探知制度。实行职权探知主义的根据在于人事诉讼判决具有对世效力,以维系身份法秩序的稳定,保护未行使审问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伴随传统的职权主义被当事人主义所取代,以当事人为主导的诉讼模式在我国逐步确立,普通诉讼程序法理不仅难以满足人事诉讼案件审判实践的需要,同时无法实现二者的调和。文章认为设立专门人事诉讼程序,构建一种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兼容的协同模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主义对人事诉讼裁判带来的冲击。人事诉讼中诉讼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普通诉讼程序法理难以满足这一要求,构建既有别于普通诉讼程序,又不同于非讼程序的独立人事诉讼程序乃是客观之必然。
【关键词】人事诉讼;辩论主义;职权探知主义;协同模式
【全文】
人事诉讼,又称身份关系诉讼,是指不以财产关系为诉讼标的、关于人之身份关系的诉讼。人事诉讼包括婚姻事件、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1]由于身份关系不具有处分性,人事诉讼程序中不能完全遵循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各国法律对其适用均作了限制规定,全面认可了法官的职权探知。同时人事诉讼判决效力具有扩张功能,仅仅依靠当事人难以实现裁判与真实的一致,无法实现对承受对世效力的第三人权益的保护,这也是对辩论原则进行限制,充分适用法官职权探知的根据之所在。
一、人事诉讼中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之衡平
辩论主义是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经辩论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制度或基本原则。反之,当事人没有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与辩论主义相对立的就是职权探知主义。“西方民事诉讼理论通常认为宏观上涉及解决私权利益问题的民事诉讼应采取辩论主义,而涉及解决公益问题的人事诉讼则应适用职权探知主义。”[2]
人事诉讼程序中,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该如何与职权探知主义(公权主义)进行衡平是必须予以考量的问题。普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对构成诉讼对象的私法上权利、法律关系进行自由处分,诉讼的开始、终止以及诉讼对象的确定均为当事人自由行使诉权的结果,这就是普通民事诉讼中所严格遵循的“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的分水岭在于作为判决基础的决定性资料(事实和证据)的收集系当事人的责任还是法院的职责,两者均为诉讼资料收集所适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