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环境风险需采取哪些对策?
朱达俊
【全文】
匈牙利西部一家铝厂不久前发生有毒废水泄漏事故,由于储存有毒废水的池子决堤,约70万立方米有毒废水流入附近3个村镇,并流入欧洲第二大河多瑙河。这一毒废水泄漏事故造成多人伤亡,许多房屋被淹,农田被毁。
匈牙利的有毒废水泄漏事故,让笔者不禁想起了前一段时间发生的紫金矿业污染事故。这两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虽然先后发生在两个相距遥远的国家,但起因较为相似。这也恰好说明,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在上世纪80年代提出的“风险社会”已经全面来临。当下,我们所处的社会正是风险社会,而最为突出的风险就是环境事故风险。
从上述两起环境事故可以看出,目前人类尚不能完全有效防范环境事故风险。但更值得人们警醒的是,在这两起事件中,地方政府未能起到有效防范风险的作用,政府管理出现了失灵现象,这正是环境风险发生或扩大的主要原因、必然原因。
诚然,从表面上看,环境事件主要是由企业造成的。但是,在风险社会中,防范风险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倘若地方政府在履行此职责过程中懈怠,就容易导致环境事故发生,出现环保领域的政府失灵现象。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两起事故中的地方政府失灵现象进行分析,并寻求制度改进或制度创设来强化政府的环保职能。
归纳起来,这两起环境事故的发生或扩大,是由于当地政府在以下3方面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是土地规划中的政府失灵。有关政府部门在规划土地时,没有对化学品或危险品工业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如污染源离河流、居民区太近,未保持适当距离;未全面考虑污染源所带来的风险。这种政府失灵现象使得污染控制中强调的预防原则难以实现。二是风险排查中的政府失灵。政府有责任对企业存在的危险源进行风险排查,以控制安全隐患。在这两起事故中,政府相关部门在平时工作中未对污水池进行检查,不能确保污水池符合安全标准,导致风险排查难以实现“突出预防,强化全程管理”。三是信息公开中的政府失灵。在紫金矿业事故中,先是公司方面一直隐瞒事故信息,后是上杭县政府隐瞒、迟报信息。在匈牙利环境事故中,有环保组织严厉指责政府,不该向事故受害者和公众隐瞒泥浆中含有大量砷、汞等有毒物质的信息。在这两起事故中,地方政府都未能及时公布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