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责任的竞合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是伴随着
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独立而出现的一种客观现象。两种责任的竞合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法律上予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受害人在上下班的必经之路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受害人本可以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同时又依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当初,许多地方确实是充分地保障了受害人的权利,让受害人获得双倍乃至多倍的赔偿,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久之后却规定,工伤保险只赔偿交通事故赔偿不足部份,反之亦然,总之不能让受害人的赔偿多一点,仿佛钱是法院拿出来的一样,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
在法学界,关于如何区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从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受保护的权益、赔偿范围、抵消、时效等6个方面加以阐述。也有从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义务内容、时效、责任构成和免责条件、责任形式、责任范围、对第三人的责任、诉讼管辖等9个方面加以阐述。
第二,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方面。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第三,责任范围方面。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对于侵权责任而言,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