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违约责任的主体必然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是有权独立主张自己利益和独立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主体,如果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或有缺陷的,合同就有瑕疵,当事人也就可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的,有适格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例如,企业法人的内置机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不得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又如,2005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即《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
四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显然是突破了合同主体的限制。
第二、违约行为。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履行合同,构成违约行为,根据我国法律对权利义务平等保护,平等约束的精神,法律将会依据权利人的请求强制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我国《
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和协作履行,违此者,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系违约行为。有一种观点认为,违背合同附随义务不属违约行为,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重庆市城口县一农民因种植一种经济作物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来人考察后良久未置可否,后该农民终因未获得贷款而无添置该草的过冬设备,所种之草冻死,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贷款合同未成立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老农民不服,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高院以银行来人考察后有附随义务为由,酌定判赔80余万元。
(三)、责任竞合的概念
有人认为,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竞合就是指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5]。民法上,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的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产生冲突的现象。
责任竞合作为法律上竞合的一种类型,它既可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亦可能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双重特性,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同时产生。[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立法规定的责任竞合具有如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