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包括广大农村与城镇居民的意见,保证决策的科学有效,是体现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途径。将群众的合理性建议吸收到立法中,使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尽可能的反映最大多数人的环境利益和愿望,从而使人民群众能更好的理解环境立法的目的,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
(二) 在环境基本法中,建立科学、合理的公众意见征求制度方面,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
在环境基本法中,不能简单的规定,公众有权监督、检举污染环境的企业和个人的权利,而是应当全面、系统的对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途径、形式、基本权利义务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机制与程序,逐渐形成以群众举报制度、信访制度、听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基础的公众参与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通过法定的渠道来表达自己对环境管理的意见与建议,使人民群众的呼声能够真正渗透到环境保护中。
(三) 完善“定期发布的环境状况公报”制度,应更加贴近公众,能够让公众真正了解环境状况以及环境问题。
鉴于我国各地方政府定期发布的环境状况公报,较难为公众关注,若能在
《环境保护法》中对环境状况公报的具体内容作出详细的规范,使区域环境状况能更清楚的为公众知晓,让公众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以及保护环境的迫切性,不仅对增强公众的知情权和保护环境的责任感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公众关注环境保护、参与重大项目决策的环境保护监督与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 大力支持环境社会团体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的存在,对于环保工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为公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一定的帮助,另一方面,它是帮助和配合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预防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产生的需要。
近几年,我国环境社团特别是各地方大学中的环境社团,发展较为迅速,但是真正对环保工作产生一定影响的较少,还没有真正发挥到社会团体应当发挥的作用。所以,在即将修改的
《环境保护法》中应当重视环境社会团体的作用,对社团的运作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积极征求环保社团的意见,促进本国环保社团与外国相关社会进行国际交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