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环境基本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思考
Ponder over Consummating the Policy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 Fundamental Law of PRC
杨柳青;赖家明;李希昆
【摘要】 积极吸收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是发达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的成功经验之一。我国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虽然有规定“公众参与”的制度,但是具有明显的原则性强、操作性弱的缺陷。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市场经济下,我们应当适时对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公众参与”的价值进行重新定位,进而从经济激励、环境立法等方面完善我国的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制度。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环保法》修改
【全文】
前言
1989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后简称
《环境保护法》)至今已有18个年头。在这近20年间,我国的经济飞速的发展,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这部历经了18年的
《环境保护法》在如今调整社会环境法律关系的过程中,显得捉襟见肘。
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人类的生活质量,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却越来越多的发现污染同样也在不断的加剧。“经济高速增长,但环境也日益恶化”是诸如英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经历的恶梦,而现如今,就是在中国,高速的经济增长与令人震惊的环境恶化同样并存!
一方面,制造污染物的社会主体依然在疯狂的制造污染物,另一方面,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根本没有环境保护的意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当尽快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环境保护法制,在是作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基本法的
《环境保护法》中不断完善“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管理”,特别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确立公众参与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