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On Principle of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in Basic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于文轩


【摘要】  无过错责任原则符合环境法在正义、秩序、效率等方面的价值追求。在环境损害赔偿领域,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项基本归责原则。这一归责原则在国际环境法和其他国家环境法的损害赔偿领域已有大量应用,我国相关环境立法中也有关于该原则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应将其确立为基本归责原则,并注意该原则与其他相关机制和制度的协调,其中主要包括对受害人过错的考量、该原则与限额赔偿机制的关系,以及在条件成熟时建立资金支持机制,特别是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关键词】环境保护基本法;价值;基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全文】
  无过错责任,亦称“无过失责任”,即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不因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而均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尽管目前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重要作用已得到广泛认同,然而对于这一原则如何具体运用却存在不同观点:在环境损害赔偿领域,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否能作为基本归责原则?在具体适用中,这一归责原则与其他相关机制和制度如何协调?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首先明确无过错责任原则与环境法价值理念之间内在关联。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与环境法的价值理念
  
  一般意义上的“价值”,是指“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1]它所体现的是作为客体的物对于作为主体的人的意义。法学意义上的“价值”,是指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以及人在处理客体与人的关系时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的指向。[2]法的价值体系包括正义、秩序和效率三个方面,环境法的价值理念亦可在这一理论框架之下进行考察。通过以下探讨可以发现,无过错责任原则与环境法在价值理念层面高度契合。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环境法的正义价值
  
  迄今为止,对于何为“正义”一直未有共识,关于法的正义的学说也异常复杂,但这并不影响对正义价值的不断探索。有学者总结了西方法哲学思想中关于正义理论的不同传统和西方现代法的正义论诸流派;[3]综合法学派则梳理出了迄今为止关于法的正义价值研究的两大视角:自由和平等。[4]
  
  环境法上的“自由”,是指环境法主体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及其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平等”,则是指环境法主体在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过程中,在法律地位和机会等方面的无差别对待,以及在环境利益分配方面的差别的可接受性(事实上,此种差异的存在目前也是一个无可否认的现实)。基于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5]在正义体系中,自由权利应当受到最高礼遇,在此前提之下应确保机会平等,差异的合理性则是正义的最低要求。在此,与管理学上的“木桶原理”相似,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程度是社会正义能否实现的关键,由此体现了正义价值的实质正义倾向性和社会正义倾向性。环境法作为社会法,其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与此处的实质正义和社会正义相契合,其核心在于以“平等”侧面——特别是合理差异,即确保环境权益在不同环境法主体之间的得失差异维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对“自由”侧面引起或者可能引起的负面影响进行规制和平衡,从而达致符合社会利益之结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