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政策基本法》要体现“人与环境和谐发展”这一“元政策”、总价值
公共政策是价值和资源权威分配的体系,元政策是政策的政策。从公共政策学上把元政策看作是关于政策方向、政策程序、政策价值的总规定。元政策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我们最终必须服从的基本价值、基本方向和基本程序。故元政策在最抽象和最基本的面上承担“分配”功能:即选择方向、规定程序、排序价值。《环境政策基本法》要体现的元政策为“人与环境和谐发展”,该元政策应当包含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理论、和谐发展理论等理念,其对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具有选择方向和排序的价值。以下讨论的其它价值从属于这一总价值。
2、《环境政策基本法》要体现环境公正价值
《辞海》是这样解释公平的:“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的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 可以这样说,公平是一个价值评价范畴比较宽泛的概念。公平作为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属于正义的范畴。在思想史和法学史上,人们对正义有各种不同的分类,其中最经典的为古希腊思想家亚里斯多德所作的分类法。[10] 在现当代,关于正义的划分可以说是各种各样,其中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和庞德所提出的社会正义即社会基本结构(社会体制)的正义具有决定意义,可以说是正义之正义。所谓社会体制或基本结构,是指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一个法律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之所以要把社会体制或基本结构的正义作为首要的正义,乃是因为:第一,它对个人生活的影响具有根本性和持久性;第二,它相对于法律形式上的分配正义具有母体性;第三,它相对于其他领域或层面的一切正义具有实质性。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二是社会利益冲突解决上的正义。[11] 但是,以上关于正义的界定和分类是从“人类中心主义”这个基点出发的,在我国面临严峻生态危机的今天,要求《环境政策基本法》应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中解放出来,提倡新的公平正义观——环境公平正义,即:在配置和利用资源时,不光追求当代人类社会内部的公平正义,还应考虑代际间以及种际间的公平正义(即尊重人类以外的其他物种的生存权利与内在价值),这是生态化社会中人们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间矛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选择。
3、《环境政策基本法》要体现安全价值
安全是个体或系统不受侵害和破坏的状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人类社会安全的威胁和冲击是不言而喻的。长期以来,人们只关注环境问题对人类自身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的影响,随着生态危机的不断加剧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生态安全这一概念被提了出来,其更为精确地概括了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意义。
所谓生态安全,是指人类在生产、生活和健康等方面不受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等影响的保障程度,包括饮用水与食物安全、空气质量与绿色环境等基本要素,是对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处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状态的概括。生态安全包含着两重含义:其一是生态系统自身结构是否受到破坏;其二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否能提供足以维持人类生存的可靠生态保障。与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一样,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非常基础性的部分。因此,维护生态安全,避免因自然资源衰竭、资源生产率下降、环境污染和退化给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造成短期灾害和长期不利影响,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政府最基本、最核心的功能。[12]
我国目前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在环境污染方面,主要是水和大气的污染较为严重,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仍在加剧,并蔓延到了农村,一些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尤为严重;在自然破坏方面,草原退化、沙漠化、盐碱化在发展,耕地减少,水土流失严重,城市绿地面积减少。[13] 严峻的环境问题给中国的生态安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目前影响中国生安全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国土资源安全、水资源安全、大气资源安全、生物安全等。因此,为了实现国家经济、社会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政策基本法》必须以维持和保护我国的生态安全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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