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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立法理念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行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为核心,贯彻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以防治重点区域的环境污染和遏制人为生态破坏为重点,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新机制为手段,全面统筹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为根本指导思想。
  
  《环境保护法》施行的实践证明,现行法是一个比较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比较好的法律,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总体上是行之有效的,应当保持其名称和基本框架的稳定。
  
  在修改过程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以宪法为根据,并与有关环境、资源、生态保护的法律相衔接。这几年,宪法增加了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条款。修改《环保法》必须贯彻执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并认真研究根据制定的其他有关环境、资源、生态保护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本着该统一的问题必须统一的原则,对《环保法》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坚持改革和发展与法制建设的统一,深入总结吸取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经验。这几年,全国环境保护实行了四个转变:环境与经济“两张皮”向“双赢”的转变,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为主向依靠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清洁生产的转变,由单个企业污染治理向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转变,由以污染防治为主向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转变。反映在环境政策上,也正在发生四个转变:政策的制定由单纯的环保决策向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转变,政策的内容由污染防治为主向加强生态保护转变,政策的重点由点源治理向区域、流域综合治理转变,政策的手段由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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