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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立法理念

  由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汇编的《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中具体指出:“世界各国应该通过关于可持续性的全球宣言和协议,要求各国对可持续生存的道德标准做出承诺,并应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各国的国家宪法和法律体系中。各国应建立保护人权、保护子孙后代利益及保护地球生产率和多样性的环境法综合体系,可持续社会的原则应纳入宪法以及国家治理和国家政策的其他基本概念中,应该对现行的法律的、行政的控制进行审查,改进缺陷,到二十世纪末,各国都应完成对国家法律的审查,目的是重新制定法律以适应持续生存的需要。”《21 世纪议程》也明确地提出了类似的倡议。虽然这些文件并不具有国际法效力,但很多国家积极响应,并在其国家政策和法律中明确规定可持续发展原则,我国政府也不例外。
  
  1994 年我国政府批准发布的《中国 21 世纪议程——中国 21 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从国情出发,提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对策以及行动方案。当然,这仅是政策层面的宣告,落实到法律上是对其后的《土地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草原法》等法律进行修订时都将可持续发展理念确认为自己的立法目的。反思《环境保护法》在制定时,可持续发展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因此没能在法律中予以体现。鉴于此应该对《环境保护法》这一环境法律部门中的“准基本法”进行修改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
  
  二、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离开发展,就无所谓发展观。坚持科学发展观,其根本着眼点是要用新的发展思路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是如此,对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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