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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立法理念

《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立法理念


Legislation Idea of revising ''Environmental Law''


袁春红;龚袭


【摘要】  1989 年《环境保护法》从颁行至今已经有近二十年的历史,这些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而环境却不断被破坏,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这使得我们提出了许多具有宏观战略指导意义的理论,这些创新的理论包括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环境承载力、生态环境安全等,这些理论的提出无疑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形成巨大的挑战。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立法理念;可持续发展
【全文】
  理论创新要求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使得我们对环境问题更加关注,并提出了许多具有宏观战略指导意义的理论,这些创
  
  新的理论包括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这些理论的提出无疑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形成巨大的挑战。下面仅就可持续发展理念、科学发展观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关系进行论证。
  
  一、 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环境保护领域,现在已经拓展成为国家指导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1992 年 6 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环境与发展宣言》及其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得到了与会各国的广泛认同,人类对环境与发展的关系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反映了国际社会关于环境与发展的全球共识和政治承诺。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1]可持续发展的提出从理论上结束了长期以来把经济发展同环境保护相对立的观点,并明确提出了两者相互联系的理论构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个系统性、长期性、综合性的战略目标,必须采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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