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和谐社会理念下环境保护法之定位

  
  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的首要问题就是对其理念的重新定位,这是《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前提和基础。“环境法以实现双重和谐的发展机制为最终关怀,和谐必然会成为整个环境法的主导精神”。[5]尽管党和政府对构建和谐社会高度重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对我国《环境保护法》提出新的制度要求,但遗憾的是,至今我国《环境保护法》仍没有明确将和谐社会的理念与要求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对现有的环境法的改造,必须首先从立法目的着手,然后以环境伦理观来审视现有的环境法律制度,并进行相应的调整”。[6]环境法所要体现和保障的价值以及所要达到的目的,与我们所要构建和谐社会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内容是完全一致的。在和谐社会的理念之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环境保护法》创制成“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与资源基本法,必然会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作者简介】
张辉,男,安徽省蚌埠市人,法学硕士,安徽大学法学院教师。
【注释】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06-27(1).
张文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中国法学,2006(1):14.
何勤华主编.西方法学流派撮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
何勤华主编.西方法学流派撮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01.
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9.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