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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理念下环境保护法之定位

  和谐社会的构建可以证明法治的昌明有效,反之,社会各阶层的不和谐,必然滋生对立和分化,各类社会矛盾容易激化,法律也就失去了社会基础。社会生活的和谐,必然有赖于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但和谐不意味着松散,和谐社会的内在有序性本能的需要权威和秩序。在现代民主社会里,法才是最高权威和最基本的秩序,不允许存在任何凌驾于国法之上的个人或集体特权。社会主义法治所营造出来的平等自由的环境,以及平等自由的公民对和谐宽容的追求,是和谐社会的首选条件和动力。
  
  没有民主政治,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这两者,也就没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谈论和谐社会,需要从民主法治入手。中国古圣先贤无不向往和谐的大同理想,但因为缺乏现代社会的民主、法治制度作为基础,其理想终究不过是空中楼阁。如今,我们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以规范构建和谐社会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生态环境的协调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即是一个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大基本特征之一,它是和谐社会及其构建的生态文明基础,蕴含着人类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最高价值诉求,是实现社会发展和谐和社会关系和谐的重要条件和前提。“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往往会影响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如果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恶化,如果资源能源供应高度紧张、经济发展与资源能源矛盾尖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是难以实现的”。[1]
  
  当前世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人类面临着新的全球性和广域性三大环境问题:全球性广域性的环境污染、大面积的生态破坏、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目前,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污染,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环境破坏。而在我国,则同时存在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这两类环境问题,并且已十分严重,此外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也时有发生。这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给我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极其惊人的,严重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正如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所说,“中国的环境问题,不是一个专业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根源是扭曲的发展观”。传统的发展模式已经走到了尽头,我国必须坚定地实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发展模式。因此我们应当从我国目前仍是一个人口众多、经济较落后的国家,面临着资源、环境、人口等多方面的压力,面临着发展经济、摆脱贫困、维持生态平衡任务这些特殊国情出发,制定并采取适合我国国情的各种政策和措施来解决当前我国面临的各种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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