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步理解不同模式的委托经营管理的法律性质后,我们才可能预测相应的合同关系中应该关注哪一些方面的内容,以下分别就两种模式的共性关注点与个性关注点进行分析:首先,两种委托关系中共性关注的问题有:
1、有关委托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着作权及商标权的归属问题
无论是委托关系还是投资合作关系,在整个酒店项目开始营运(包括前期筹备如管理方参与的话)的过程中,可能都会引入或创造出一些无形资产。对现在的企业来说,无形资产的价值具有很大的经济含金量,但往往各方在合作初期,尤其在中国这种社会背景下,碍于面子且为了更快的促成合作,往往会忽视自身已有或创造的无形资产,但这点,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应该在合同中加以约定明细,所谓战场无父子、更何况是商场呢?
2、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
就目前而言,国际酒店管理企业对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相对比较完善,但国内的酒店管理企业相对弱些,究其原因之所在是因为国内品牌的酒店管理公司与国际酒店管理企业在资金、营运管理、品牌、人员设备和技术水平方面都存在一定差距,而一般的行业大体上都会经历行业形成的初始阶段、稳定发展阶段、不稳定发展阶段、饱和阶段和衰退阶段,就目前中国酒店市场而言正处于稳定发展阶段,因此竞争十分激烈。国内酒店管理公司基于前述原因的考虑,可能在谈判初期就将整套管理方案或思路透露给业主,但此时双方并无任何合同约定,而事后如果业主不与管理方签订合同但实质上采用了管理方的前述管理方案或思路,从这点上对管理方而言,十分不利。从《
合同法》的角度而言,前述业主的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1)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2)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3)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4)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但因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法律中相对抽象且操作性较弱,因此,为了保护管理方在合同签订前的商业秘密,建议在合同洽谈开始就专门签订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合同并重点分门别类的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为了便于操作,也可以做一些商业秘密的声明条款,但因声明条款过于简单且无法将违约或侵权责任细化,因此,从最大化的维护管理方的权益而言,还是首选签订商业秘密保护的合同。除此之外,在正式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中也应当重点关注商业秘密的保护,毕竟这种委托关系是有期限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