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性质分析
针对上述定义和特征,其实两者的微妙区别也见分晓,从《
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全权委托型经营管理是纯粹的委托管理关系,但其与一般的委托管理合同关系又有所不同的是业主在委托管理方面完全让渡了酒店项目的营运主动权和决策权,甚至了为了符合所导入的酒店品牌,在酒店项目前期的设计、施工以及相应的咨询和技术方面都由管理方负责。就一般的委托关系而言,受托人一般代表了委托人的意旨,只不过委托人是利用受托人的专业技能将其意旨更好的加以贯彻,在日常经营管理方面,业主是不能干涉管理方的营运管理,仅能从财务上进行监督和营运最终所体现的结果上加以评论。从这点来看,受托人有点类似于行纪人,但是根据《
合同法》第
四百一十四条和第
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可知,行纪关系中,主要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所托事项且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当然,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但全权委托型经营管理其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最终都是业主负责的,可能在过程中需要管理方先垫付,但一般合同操作中都会约定业主需要建立一个专款专用的账户来作为日常经营管理资金充足所用。另外,全权委托型经营管理中管理方仅提供品牌,酒店项目的注册及所有权都归属业主,对外名义也为业主,因此这点跟行纪又不同。个人认为,全权委托是一般的委托管理关系加行纪关系的结合。
其次,就参与投资型委托经营管理的法律性质也是非常具有探讨的必要,同样也是基于业主与管理方面而言。参与投资型委托经营管理可以看作是委托关系加投资合作关系的结合。就委托关系而言,类似于上文的分析;但就投资而言,其主要看双方合作是采取什么法律形式,现实操作主要是公司制,在这种法律主体的操作模式下,就增加了业主与委托方的另一层法律关系,即投资合作,从这点来说,参与投资型委托经营管理除双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外,还需要就酒店项目所采用的法律主体形式如公司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和在章程中进行细化约定。
三、不同模式的委托经营管理模式下的合同关注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