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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委托经营法律问题浅析

  
  对于全权委托型经营管理,一般是指管理方与业主签订酒店委托管理合同,派出以总经理或选聘为首的酒店经营管理班子,发挥管理方专业特长和酒店集团管理优势,对托管酒店进行全权酒店委托管理,即对酒店的经营结果负责,按照酒店经营业绩定期提取酒店委托管理费,委托管理费一般由基本管理费(约占营业额的2%至5%)和奖励管理费(约占毛利润的3%至6%)构成。这类模式在高档涉外酒店中采用比较普遍,比如我们熟悉的洲际、喜来登和希尔顿等酒店,其特征主要有:

  
  1、管理方原则上仅拥有酒店管理营运的主动决策权而不享有投资方面的收益;

  
  2、对于业主而言,其可借助管理方的专业管理技能、品牌知名度和酒店预定系统信息技术等快速的立足酒店市场。因其仅有投资且借助的品牌一般市场认可度比较高,因此其投资风险相对减少,投资的回报相对有所保障;

  
  3、对于管理方而言,此模式能帮助酒店品牌进行市场扩张、能主动掌控品牌质量和经营结果、没有资本投资的需要,而委托管理费及其他收入有所保障并有可预测性;

  
  4、管理方和业主的关系基本上通过合同条款来固定,其合作基础是基于委托管理合同,但管理方和业主的最终营运目标能否达成一致在每个项目酒店项目中的最终运行结果不能较为准确的预估;

  
  5、基于所借助的酒店品牌不同,因此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条款对双方的优劣性也不一而论。

  
  (二)、参与投资型委托经营管理的定义及特征

  
  那么,相对全权委托型经营管理来说,之所以说参与投资型委托经营管理是其演变的模式,主要是源于参与投资型经营管理是在委托管理的基础上,管理方参与了酒店项目的投资,简而言之就是管理方是身兼二职,如Shangri-la、Starwood等品牌就采用了此种模式在中国酒店市场中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投资。鉴于前述定义,其也就有如下的特征:

  
  1、管理方既拥有酒店管理营运的主动决策权又享有投资的所有权;

  
  2、管理方与投资方在合作初期容易达成营运目标和盈利目标的一致性,合作基础相对稳固、各方利益相连程度更高;

  
  3、对业主而言,管理方参与投资,对酒店品牌的重新选择和房地产再投资都将有一定的局限;

  
  4、对管理方而言,由于需要参与投资,因此除本身受托进行经营管理的资金、人员和技术投入外,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其自身的发展速度相对受到限制。从这点而言,这类模式的操作主要是管理方在主要市场中建立品牌旗舰店时才会考虑采用,因其在管理期限和经营主动权上都较上面一种模式或其他模式更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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