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察工作一体化的保障
检察工作一体化需要相应的保障机制才能实现。就目前而言,检察工作一体化仍存在诸多障碍,特别是地方与部门保护主义制约了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这里着重就检察一体化与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以及与政府的关系谈几点看法。从政治层面上讲,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在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实现检察工作一体化,最大限度维护法制统一,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过不能简单地认识检察独立与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以及与政府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检察工作一体化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在我国,要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和社会主义方向,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为检察工作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教育检察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党的领导不是审批具体案件,不是对具体案件定框框、下命令,不是“以党代法”、“党法不分”。正确处理检察工作一体化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各级党组织亦应当尊重、支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但是我们看到,一些地方党组织和个别领导干部经常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个案发号施令或者以各种明示、暗示手段干扰检察机关的合法工作,使检察工作出现地方化的弊病,这种现象不是在体现党的领导,而是在破坏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削弱党长期执政的根基。为此,建议党中央明确规定地方党委不得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进行干涉。
(二)正确处理检察工作一体化与人大监督的关系
《宪法》第10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宪法》第13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一体化的要求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还要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一般而言,地方权力机关应当尊重人民检察院的独立性,保障检察权的行使。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存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干预检察权行使的现象,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基于地方、个人的利益而不是出于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的目的干预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损害了检察权的统一行使,破坏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损害了党的根本利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笔者认为,为了实现检察权的独立性与一体化,需要改造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特别是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与同级人大的关系。可探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检察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任命的机制,如此可以提升检察官的权威地位,避免地方人大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不当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