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察工作一体化是实现法制统一的需要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虽然法学界、法律实务界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存在争议,但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所有刑事案件的公诉任务则是不争的事实。可以说,没有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刑事犯罪不可能得到惩罚,刑法就不可能得到实施。因此,检察机关是极为重要的法律实施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刑法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无论是公诉的提起、提出量刑建议,都需要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虽经修改,立法机关也在不断推出刑法修正案,但是刑法规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明、刑罚幅度的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致使裁量权增大,这就为法律的统一适用带来了困难。而检察工作一体化有利于发挥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作用,有利于在全国保持执法的统一,维护检察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与统一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权威,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立。
(五)检察工作一体化是实现刑事政策的需要
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够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政策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对于刑事政策的制定、解释与执行,应当发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作用。我国刑事政策一直在发展之中,如刑罚的轻缓化导致逮捕、起诉政策的变化,暂缓起诉、刑事和解等检察改革举措,以及未成年人案件特别的办案程序,都在实践中得到发展。在此过程中,就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发挥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解释、规定,特别是近来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而做了大量的工作。由于刑事政策具有一定的宏观性,具体执行时需要细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省级人民检察院无疑将扮演重要的角色。所以要将这些刑事政策和精神在承担绝大部分实务工作的下级检察机关得到及时有效统一地贯彻执行,必然建立起上下一体、上命下从、整体统筹、内部整合、横向协作、统一行使检察权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