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工作一体化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2条则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由此可以看出,宪法首先确立了检察独立原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上级人民检察院与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从而建立起了检察一体化的体制。《宪法》第131条关于检察独立的规定与《宪法》第132条关于检察一体化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检察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前者是第一位的,后者是第二位的。前者揭示了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后者则表明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沿袭了《宪法》的相关规定。从上述法律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根本法还是作为基本法律的刑事诉讼法等都规定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同时确立了检察工作一体化的体制。
(二)检察工作一体化体现了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