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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一体化及其保障与规范

检察工作一体化及其保障与规范


陈卫东


【摘要】检察工作一体化获得了宪法和法律的确认,体现了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在当前形势下更为需要,更具有迫切性。检察工作一体化需要相应的保障机制才能实现,同时需要检察工作自身的进一步规范。
【全文】
  

  纵观当今世界,不论社会制度如何,检察独立和检察一体化已经成为各国检察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和各国构建检察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检察工作一体化是检察一体化的机制体现,它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形成的整体统筹、上下一体、内部整合、横向协作、统一行使检察权的机制。其基本特征有五:独立性、统一性、整体性、协调性、承继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健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加大领导力度,形成上下一体、政令畅行、指挥有力的领导体制,确保依法独立高效行使检察权。逐步建成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协调的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强化办理跨地区大案要案的指挥协调,健全遵循一定程序异地代为调查取证、协助办案的制度。高检院要对此进行专题论证,作出具体规定,并探索建立信息畅通、反应灵敏的指挥协调中心。各省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在检察一体化中承上启下、左右联动的作用。如果这一表述是从工作机制的角度来考虑检察一体化,那么《人民检察院五年改革规划》草案则将检察一体化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从检察体制的角度落实宪法规定,完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探索和完善实现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内容和途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有效追诉犯罪、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整体作用。可以说,上述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论述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也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与规范机制。


  

  一、检察工作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检察工作一体化获得了宪法和法律的确认,体现了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在当前形势下更为需要,更具有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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