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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透视司法实践中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状况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透视司法实践中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状况


张春萍


【全文】
  
  正当程序原则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在行政程序法付之阙如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具有独特价值。在1985年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涉及行政程序的案例共有12个,主要包括间接和直接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案例以及援用《行政处罚法》有关正当程序条款的案件。透过这些行政案例可以看出,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适用经历了从“间接适用”再到“直接适用”、从无意识影响到有意识运用的曲折过程。

  
  1985年至2009年20多年间,人民法院《公报》共刊载了80余件典型行政案例,其中,涉及正当程序的行政案例有12件。

  
  [1]虽然这些案例不可能包括所有涉及正当程序案件,而且会遗漏了一些具有“里程碑”价值的案例。但是,这些案例仍然可以从宏观上概括出行政正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历程。

  
  一、间接运用正当程序的判决

  
  这类判决通常是法官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性地在案件中运用正当程序理论或理念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判。

  
  [案例1] 在“陈迎春不服离石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案”中,[2]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的决定超越了法定的收容审查条件,且没有确凿证据,属违法行为。同时,法官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收容审查,在执行程序上也是违法的……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书中的这个“也”字道破了法官的内心“纠结”:既想表达一种对于程序违法的基本态度,又不能直接或是没能意识到直接表述,只是将其置于一个明显次要的地位附带提及。

  
  [案例2]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是一个引起学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的案件。一审判决认为,“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当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3]这段文字虽未提及正当程序原则,但是,透过判决书的字里行间,我们不难发现法官间接适用了正当程序原则,清晰地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判决理由,即被告有义务将退学处理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且,法官据以判决北京科技大学应向田永颁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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