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够公开、不够透明,因而具有信息不对称特征,这也是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的显着区别之一。一方面,对最终用户来说可能构成风险。由于这些产品是由金融机构等交易商开发和定价的,交易对手基本上无法掌握与金融机构相同的信息,最终用户必须自己评估产品价值,且在成交后仍需要不断进行动态管理与估值。最终用户不得不对交易商高度依赖,即便具备较高的金融实践能力,也可能因信息不全面、估值方法不同、产品过于复杂等原因导致估值结果差异很大。倘若信息滞后或有瑕疵,则风险更大。另一方面,对交易商来说也可能构成风险。交易商对于避免信息滞后或瑕疵,似乎可以掌握主动权,也可以主动履行风险告知、产品解析等义务,以规避因最终用户提出无效交易的风险。可是,对于最终用户的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则不得不被动地承受风险。
7.标的双重虚拟特征
金融衍生工具泛指一切以一般金融产品为基础并由此衍生出来的投资工具。根据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解读:“一般来说,衍生交易是一份双边合约或支付交换协议,它们的价值是从基本的资产或某种基础性的利率或指数上衍生出来的。”如果说指向一般商品的远期、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只是交易对象的第一步虚拟化的话,那么,指向证券的金融衍生品,则是作为权益持有凭证的证券在信用制度下的再次虚拟化了。
场外交易的标的一般以远期、互换和场外期权为主,相比场内交易而言,这种双重虚拟特征就更明显。金融衍生产品合同交易已脱离现实资产运动,成为一种获得收入的权利符号,甚至从法理上说,都已无法完全界定其中的权利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了。所以,一方面,资产所具有的双重虚拟性特征无疑加大了金融风险,而另一方面,从法律上对于权益的保护,则更增加了难度和风险,不再像股票、债券等基础资产权益那么简单。
8.射幸特征
金融衍生交易具有射幸特征,保险合同中的这一特征最为明显,具有避险功能的衍生品交易合约也同样具有这一特征。因为该特征属于法律特征范畴,很多研究观点以此特征作为研究交易协议的合法性和解决争议的关键。
所谓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决定金融衍生合约价值的汇率、利率、股票指数等数据无法预知,其变化走势完全不受交易当事人的控制和影响,这使合同的法律后果或经济后果方面不可避免地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性,我们可以将此特征描述为射幸性。当然,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都有此特征,且风险因素几乎类同,而场外交易合约甚至可能是一系列射幸合同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