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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念的除旧与布新

  

  (二)旧法观点在法学教育领域的体现


  

  旧法观点主要体现在司法领域,同时在法学教育方面也有着很大影响。北京大学等四校政法学系教授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旧法观点作了自我批判:解放初期,我们虽然坚决拥护党和政府废除国民党“六法”的决定,并且在政法课程中废除了有关“六法”的部分,但是我们没认识到“六法”的废除并不等于旧法观点的肃清,更没认识到旧法观点对我们毒害的严重。三年来,一直受着旧法观点的支配,理论脱离实际,是教条主义的,不能满足学生要求和国家需要,甚至还有意无意地用自己的旧法观点直接毒害学生,也等于危害了人民的政法工作。[19]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政法教育工作者全体学员———全国各大学政法学系教师58人给《人民日报》去函,对当时法学教学内容和方法方面存在的旧法观点进行揭露:诉讼法教师对“三段论法的判决”———主文、事实、理由的一套仍然津津有味;商事法教师把票据法认为是“世界性”的法律,而依据旧法条文讲解;刑法教材中还有不分敌我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谬论;讲授惩治反革命条例时强调“不究既往”;民法还讲什么离开新民主主义政策的绝对的“契约自由原理”,甚至以日本法西斯分子我妻荣所著的民法教本为参考教材;有的则披着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外衣,以“比较批判”为名,向学生灌输资产阶级的反动法学理论;更有不少人用旧法观点从形式上来看待现行政策法令。这类反动的旧法理论,在教学中或多或少地作为教学内容的一部分,甚至在某些课程中占着统治地位。[20]由于法学院系的学生是未来的、预备的法官,所以,旧法观点在法学教育的影响,实际上是它在司法领域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二、旧法观点的危害


  

  旧法观点的主要危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失控,即“共产党法院,国民党掌握”。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和新中国建立初期,我们党和国家都非常重视司法工作,把它看作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刀把子”。毛泽东在1949年7月1日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这主要地是指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巩固国防和保护人民利益。”“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对于敌对阶级,它是压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21]司法是重要的专政工具,如果不牢固地掌握在无产阶级手里,那么,这些“刀把子”就会被敌人夺去,就会变质,劳动人民就会有人头落地的危险,无产阶级政权即有被颠覆的可能。


  

  建国初期,由于司法干部短缺,司法机关吸收了一小部分旧的司法人员。在“三反”中发现旧司法人员的问题是“极为复杂与严重的”,“多数是很少进步的,甚至有些还是反动的”。中国人民所深恶痛绝的并且早已宣布废除了的国民党的旧法律,在全国各地的不少人民法院里,仍被一些旧司法人员奉为至宝,并以之来抗拒和篡改革命法制。[22]司法改革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干部共约28000人,其中有旧司法人员约6000名,约占总人数的22%,他们大部分充任审判工作;特别是不少大、中城市及省以上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中,旧司法人员更占多数,人民民主专政机关政治上和组织上严重不纯。国民党法院贪赃枉法的丑恶作风,被这批人带进人民法院中。据上海、南京、杭州三个市法院和苏南全区统计,在法院系统的贪污分子中有59.52%是旧司法人员,而在全体旧司法人员中有50.09%有贪污行为。他们包庇反革命分子,包庇不法资产阶级分子,宽纵罪犯、欺诈群众、吸毒贩毒、奸淫妇女等,在人民中造成极坏的影响。此外,旧司法人员中还有很多存在着严重的旧法思想和旧司法作风,在处理案件时,没有革命立场和群众观点,敌我不分,按旧法判案,有推拖作风,在办案中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中有些老干部在思想上被旧司法人员、旧法观点所俘虏与侵蚀,甚而堕落蜕化。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负责人阶级立场模糊,旧法观点浓厚,对旧司法人员中的坏分子和旧法观点的危害性毫无警觉。甚至有一法院竟让一个反革命分子作镇压反革命工作的总结,让一个有三个老婆的旧司法人员主持宣传婚姻法。还有一些人民法院的老干部虽然自己并未学过旧法,但对人民司法建设有很大的盲目性,误以为旧司法人员是“专家”、“懂业务”,甚至要他们带徒弟,号召青年干部向他们学习,过高地估计这些旧司法人员的作用。加之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法院领导不够,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法院的领导抓得不够紧,致使一些人民法院未能获得改造,不能真正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武器。由于上述情况,致使不少人民法院在历次的群众运动中,未能积极地为国家的中心政治任务服务,孤立办案,脱离群众,以致年年清案,年年积案。因此,群众很不满意,特别是对那些腐烂不堪的旧法观点和作风占主导的人民法院,群众已有愤怨,甚至指责为“伪法院”,有的说是“共产党法院,国民党掌握”。[23]时任北京市人民法院院长的王斐然曾对自己所受旧法观点的负面影响作了检讨:“在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中,不但用了旧法,而且宣传了旧法,并重用了旧司法人员,把人民革命胜利所夺取过来的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刀把子交给了不可靠的人,甚至交给了敌人。”[24]如果司法权的行使受旧法观点支配,也就意味着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会被敌人夺去,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就可能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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