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价值在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的同时,又体现了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竞合。从一个层面讲,经济法的价值更多的体现在其效率方面。笔者认为经济法是效率之法,经济法在关注效率方面要多于关注公平。这是因为,经济法的产生之初就是为了提升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经济法关注社会整体效益的同时当然不会忽视对社会整体公平关注,也就是说,经济法所关注的社会整体效益不仅是一个将蛋糕做大的过程,也是一个分蛋糕的过程,但就现在我国所处的条件下,“将蛋糕做大”要比“将蛋糕分公平”更为重要。在经济法中,公平这个价值实际上是内在化于效率价值之中的。效率是源,公平是流。[8]判断公平与否的最大、最客观的标准不是伦理、道德的抽象而是效率是否提高这一事实。
反垄断法对社会整体效益的保护恰好体现了公平价值的内容要求。只有完全实现了效率价值,公平价值才能得到最好的体现。[9]
效益(效率)作为经济学上的概念,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其基本意义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效益作为一种法的价值目标导入法学领域始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法律经济学的勃兴。从法哲学角度讲,所谓法的效益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的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10]法的效益价值在于利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方式,来规范资源的有效配置,及利用法律的有机作用促使效益结果的出现。法律不仅要以自由、正义、秩序、安全和平等为指向,而且要以效益为皈依;法律所指向的自由、正义、秩序等价值之实现性是建立在法律效益前提上的。法律效益作为现实的法律价值,总是与某种评价相关联的,包括个人效益价值和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其中法的社会效益外延十分广泛,主要表现为权力运用效率的提高、社会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和社会公正的维护等。[11]
反垄断法通常被视为是经济法的核心法律。从理论上讲,完全竞争的市场是最有效率的,可以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判断一个竞争的经济体制… …的关键问题是:这种经济的成果的效率如何。”[12]因此,创设和维护何种竞争秩序以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使经济效率达到最大,成为
反垄断法关注的重要目标。从表面上看,
反垄断法立法似乎是在追求公平的竞争环境的构建,然而究其本质,
反垄断法对公平价值的追求是为了在更大程度上追求效率价值,垄断破坏了竞争的环境,使得社会整体不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