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里寻他,他却在那花间从中笑
吕焘
【摘要】法的价值问题属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然而关于经济法价值却是一个颇具争议问题的话题,不同学者对经济法的价值有着不同的阐述,但大都集中于对效率和公平,以及其相互关系的关注上。本文尝试通过从经济法的核心部门法——《
反垄断法》的角度入手来发现经济法的价值。
【关键词】法的价值;经济法;反垄断;效率
【全文】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辛弃疾·《青玉案·东风夜放花千树》
探讨经济法的价值,离不开对法的基本价值的研究。法的价值,通常就是指法律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的一种需要。[1]对于这一概念,我们可以从这样两个方面进行解析:首先是“法的目的价值”,这是一个价值系列,在这个系列里,主体需要的大小强弱受主体所处环境以及主体内在素质和法本身特性的影响,因而,法的目的性价值内部又可根据主体需要被满足的程度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的基本目的价值,又称一般目的价值。它是指通过法的手段价值运行的结果所达到的主客体之间满足关系的一般状态,是主体直接赋予法客体的价值期望的实现,表现为平等、自由、正义等。第二层次是法的终极目的价值,这是法追求的最终目标,表现为人的全面发展。[2]其次是“法律的本身价值”,是指法律自身所体现的价值,这种意义上的价值是指法律的“形式价值”,它仅仅指法律本身所应当具备的价值。
借助法理学中对于法的价值这两个方面的概括,我们可以发现“法律本身的价值”,体现了法律创设的初衷,它是法的“形式价值”,这样的价值所有的法都应当具备,不然它就不能被认为是一部良法了,在这个层次上的价值,我们通常可以认为有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等。这一层次上的价值是抽象层次上法的价值,是法律价值的灵魂。由于法律被分为了各个部门法,各个部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各自不同的任务,扮演着不尽相同的角色,因而,各个部门法又有他们各自不同的目的,实现不同的价值,对于这一层次上的法的价值我们可以称它为法的“目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