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相同案的报案单位是中国工商银行永城支行,报案的依据是(作案现场) “位于东方大道的工商银行营业厅ATM自动取款机操作间防盗门被撬,3台自动取款机保险柜内82万余元现金被盗。” 中国工商银行永城支行报案单位的行为完全合乎法律规定;
何鹏案的报案单位是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没有提供任何作案现场、只有一份所谓的《透支储户清单表》,这份《透支储户清单表》纯粹是开户银行与储户之间的一份履行存款合同的写实记录,这份《透支储户清单表》的“证据”从名称到内容充分证明了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与何鹏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合同关系。在履行合同关系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纯属民事纠纷,应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求得解决。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不依照法律规定直接的向何鹏索要透支款,反而直接的向公安机关报案诬告何鹏犯盗窃罪,是造成何鹏冤案的主要起因。
2、 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不同
陈相同案是:“(2010年)2月14日夜,陈相同、洪卫民先去一网吧伪装上网,至次日凌晨,洪卫民驾车载着陈相同,携带作案工具,按照事先踩点,由陈相同翻墙进入工商银行,剪断防盗窗后钻窗入室,先在营业大厅撬别办公桌,盗得人民币500元,然后撬开ATM机库房防盗门,实施盗窃(编者注:82万余元),得逞后翻墙离开现场。”
何鹏案是:“2001年3月2日晚,持农行储蓄卡到他行ATM自动柜员机上查询余额,余额显示100万,于是在当晚和第二天,在其他多家银行多台ATM取款机上,分200多次,共取款429700元。”【何鹏使用的是完全合法的储蓄卡并且通过合法的密码,而且是在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以外的其他银行的ATM自动柜员机上取得的。如果谁能拿出证据证明何鹏取款的那些ATM自动柜员机存在何种故障,那简直是天大的笑话。】
3、 收缴犯罪嫌疑人赃款赃物的方式及其数额的结果不同
陈相同案是:“截至目前,共追回赃款、赃物价值70余万元。”【系部分追缴,并非全额缴还。】
何鹏案是:“2001年3月5日陆良县公安机关(陆良县警方)带着陆良县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找到何鹏,追回现金及实物(何鹏及其家人主动交回本金429700元;利息及罚金3380元,共计433080元。)【编者注:何鹏家人于3月5日多缴的1670元利息及罚金是在2002年3月13日经陆良县支行结算后,返还给何鹏家人了。】(见何鹏案的重大揭秘之三)”【系全额缴还并给付了透支利息及罚金,而且是在案发的三天之内。众所周知,对追缴盗窃赃款是不能追缴利息的;只有透支款才可依法追缴利息及罚金,由此可见这429700元纯粹是信用卡透支款、绝对不是盗窃的赃款否则的话这3380元的利息及罚金的款项就是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的违法收入了!!!(向盗窃嫌疑人收缴赃款的利息及罚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