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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的义务转嫁及其法律控制

  

  3.遵守法律保留原则


  

  现代公法学理论认为,行政活动应该遵循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只有在取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相应的行为{11}(P104)。我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据此,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将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转移给行政相对人,否则就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要求义务转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义务不得转移。


  

  4.正当程序控制


  

  根据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公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1354年英国国会首次以法令形式明确提到并解释了法律的“正当程序”即“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12}(P1)。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14条规定:“不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我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行为遵守程序正当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由于行政机关将其义务转移给行政相对人时,通常会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根据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在转移其义务给行政相对人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与利害关系人平等、自愿协商,并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除非有法律授权,行政主体不能采取强制方式与行政相对人签订所谓“责任书”以实现其转移义务之目的。


  

  总之,义务转移已经成为现代行政中的一种重要而常见的法律现象,义务转移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优化行政服务质量,使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能够互相合作,形成良性互动。但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义务转移会增加行政相对人的负担,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并给行政主体造成许多负面影响,这种情况下的义务转移是违法的,属于义务转嫁。为了防止义务转嫁的发生,应该明确:义务转移应该遵守依法行政原则,即义务转移依法进行,在没有法律依据时行政主体不得将义务转移给行政相对人,并不得将公共负担确定只由少数人负担;但是,为了更大程度地实现公共利益,如果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确有必要将义务转移给行政相对人时,转移应该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听取相关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协商,因义务转移给相关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时,应该给予行政相对人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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