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竟有人在电梯里抽烟”作为对长沙的印象,这样的批评来自一个贺先生这样一位着名法学家之口,看似偶然,实则必然。
法律的精神在于一个人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同时不应当妨碍别人的权利。古老的法律谚语有云:“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要行使权利就不得滥用”,“任何人都不应损人利己”,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就拿抽烟来说,抽烟爱好者估计均认为抽烟是他的权利和自由。对于抽烟有害身体健康,他一方面认为自己的身体健康与别人无关,别人无需过多关心;另一方面甚至还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抽烟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就一定要比不抽烟者差些,也就是说抽烟不一定有损于身体健康。按理说这样的说法很难说是绝对的错。但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医学统计表明,抽烟导致身体健康状况差的概率绝对要远远大于不抽烟。基于此,大多数人是绝对反对抽烟的,大多数人应当享有不抽烟的权利,包括不应被动抽烟的权利。这大多数人不抽烟的权利构成一种公共利益。抽烟者应当尊重不抽烟者,抽烟的权利应当服从于不抽烟这一公共利益。
退一步讲,贺先生也只是说“特别反感禁烟的地方有人抽烟”,而不是说反感“任何人在任何地方抽烟”。这句话的法治内涵在于,既然是禁烟的公共场所,就表明了不抽烟这一公共利益的彰显、表明了大多数人不抽烟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如果要进入这样的公共场所,就要接受这里的公共行为规则,而不能“随心所欲不逾矩”地自顾自抽烟。至于在私人场所,如果坚持要行使抽烟的权利和自由,贺先生并不是反对的。
笔者曾去过香港旅游。导游一再提醒,在香港,凡公共场所都不许抽烟,违者重罚,但有烟灰缸和看得见蓝天的地方除外。从香港关于抽烟的公共场所行为规则可以看出,香港确实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尊重少数人抽烟的权利,但保障大多数人不抽烟的权利;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界限分明,私人权利整体上服从于公共利益。
但现实生活中,国人不遵守公共规则,不尊重他人权利的现象太多了,岂只是在禁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相约谈事不守时,开会手机铃声不断,驾车随意加塞闯红灯,公共场所高声喧哗旁若无人等等,不一而足。这些现象存在的根源就在于国人法治精神的贫穷。
因之,贺先生是社会的良心,社会需要贺先生。
不知贺先生何时再来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