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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理念下环境保护法之定位

和谐社会理念下环境保护法之定位


The Orient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Under the Principle of Harmonious Society


张辉


【摘要】  和谐社会既是一个法治社会,又是一个生态和谐社会。两者是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的关系。环境法所要体现和保障的价值以及所要达到的目的,与我们所要构建和谐社会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内容是完全一致的。在和谐社会的理念之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环境保护法》创制成“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与资源基本法,必然会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环境保护法
【全文】
  一、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法治的内在契合
  
  继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后,在科学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党为了在新的国内外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又在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命题。
  
  简单地从字面上说,和谐是指“配合得适当和匀称”,社会是指“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也叫社会形态”。因此,所谓和谐社会,就是指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衡量,所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稳定有序的社会。具体说,就是一种“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和谐社会纲领以“民主法治”为首最为清楚地表明执政党抓住了当前社会种种矛盾与冲突的根源,也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入手点。对和谐社会纲领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民主程序与法治政府,乃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民主意味着,民众拥有平等的权利,政府给不同群体平等地提供与政府沟通的渠道,让各个群体都可以参与政府的立法和决策过程,表达自己的诉求。它也要求,政府应当通过民主的程序,为不同群体之间的博弈提供平台,由此制定出为整个社会所认可的公平、公正的规则体系。法治意味着,清晰地界定政府活动的范围,政府的一切权力均须具有法律依据。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纳入到法治化轨道,法治在处理构建和谐社会的三种核心关系中,即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起着基础性保障、调节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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