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无论是外因还是内因,人的犯罪都与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上的人只有文化层次的差别,不存在有无文化的差别。一个人从生下来首先生活在特定的家庭文化氛围中,而后生活在一定的社会文化氛围中。古人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命题,不仅是指人的品质形成问题,也是指不同的文化氛围对人的影响问题。文化是一种精神产品,同时又对人们的精神风貌产生深刻的影响。实践证明,高尚的文化能培养人们的高尚情操和良好道德,庸俗文化则会给人们的思想产生消极影响。
(二)矫正有赖文化
由于每个罪犯都是带着文化的烙印进入监狱同其他罪犯接受矫正的,可以说每个罪犯的血管里都流淌着文化的血液,只是多寡不同。罪犯在犯罪之后受文化熏染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罪犯头脑中潜在的文化因素自我影响;第二,罪犯之间固有的文化因素的相互影响;第三,警察文化因素对罪犯的影响;第四,社会帮教组织和个人的文化因素对罪犯的影响;第五,家庭成员与社会关系的文化因素对罪犯的影响。这些因素在罪犯当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构成了一个新的文化场,对罪犯矫正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正如司法部《犯罪与改造研究》主编高文所指出的:“监狱不能成为文化沙漠,文化不能在监狱贫困。我们改造罪犯,文化的贫困是不可想象的。改造罪犯,我们凭什么?说得大一点,就是靠先进的文化。用对待“敌人”的态度是不行的;用打骂的方法是不行的;用什么?就非文化不可了。灌输也好,疏导也好,批评也好,必须有文化的含量。要让罪犯心服口服,真正地接受我们教育和挽救。监狱警察的工作要体现一种文化修养、文化品位、文化内涵。我们是现代警察,要有现代理念、现代技能、现代水平。” ②
综上可见,犯罪决不是一种孤立的个人行为,而是与社会的特定文化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既然如此,作为担负矫正罪犯重任的监狱机关来说,正确认识犯罪与文化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狱文化建设,无疑是一种非常必要且十分迫切的事情。
二、文化特性:矫正罪犯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
毋庸置疑,监狱是一个特殊的文化空间。以囚禁行刑的工具、囚具等形式反映出来的物质形态,以法律、法规、制度为特定载体的组织文化形态,以情感渗透、良知释放、文化认同为内核的精神文化形式,无不表述着这里特殊文化空间的含义。如果我们撇开监狱文化这个大概念,单就罪犯而言,可以肯定地说,罪犯也是一个特殊的文化群体。一个人在正常公民走向罪犯的路途上,虽然罪名相同,但具体情况可能又千差万别,特别是其文化背景、文化基准各有各的不同情况。这些人聚到一起,本身的情况就十分复杂,再加上监狱封闭的、统一的、严格的管理制度,这就决定他们必然要形成一种特殊的文化群体。比如,罪犯喜欢追求感性刺激,易激怒,防范心理强,追求低级趣味,尊重需求强烈等等。有人把这种特殊的文化群体叫做“亚文化”或“次文化”,意思是区别于社会正常群体的较低层次的文化群体。研究监狱的文化空间,正确把握矫正文化的基本特征,运用文化对罪犯进行矫正,帮助罪犯找回迷失了的人性,是提高罪犯矫正质量的重要条件。矫正文化具有以下基本特性:
(一)矫正文化的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