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直接结合行为就足以构建一个政治民族,也即某种必要性需求导致的结合行为创造了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之整体。从这一观点出发,重新阐释中国革命史,我们发现,革命的作用,还在于把帝国体制下基于地域、文化、民族差异的各种社会族群身份打破。在革命政治中,人又被还原到了单个孤立的个人之状态,抽离了其他的身份属性,而在“阶级”的政治标准上获得了一种身份的重新定义。因而民族的、地域的、文化的差异所具有的政治意义降低了。取而代之的,是原先分属不同族群的各个被压迫阶级的联合,共同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因而,推翻反动统治,至少在观念层面,成为一种必要性的需求,使各个被压迫阶级不得不联合起来,结合为一个作为整体的“中国人民”——一个主权者。也就是,革命先消解原先的政治身份,还原为孤立的个人,再以阶级重新赋予个人以新的政治身份。而因为中国的主权被反动势力篡夺,其统治就是对其他阶级的压迫与奴役。所以,对被压迫阶级中的每个人都产生一种现实的政治需要,需要结合成为一个更强大的整体——人民的统一战线,以克服个人力量局限性,通过革命夺回国家权力,从而成为主权者。这与社会契约论论证主权的产生在逻辑上是同构的。这个过程也就可以简单归结为下述公式:个人——被压迫阶级——革命阶级的联合——作为主权者的“政治民族”或“人民”。革命的功能,就在于重新定义政治身份,构建新的政治认同;揭示各革命阶级结合的必要性,推动革命阶级的政治联合,从而在现代民族国家的意义上构建中国的“人民主权”认同。这也就实现了中华民族从传统到现代性的“肉身重铸”。新的人民共和国,是在严格意义上,按照一个“政治民族”的发展逻辑建构起来的,也即实现了从之前传统的中华文明体系,到现代的民族国家体系上的转轨。而新的民族国家开始的时刻,就是“革命”的人民通过制宪,宣告新中国诞生的那一时刻。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革命重铸了中华文明的崭新肉身,使中国在现代民族国家的意义上获得新的开端,但是文化意义上的中华民族却因此分裂了。毕竟,政治民族的唯一理由就是结合的必要,即使是同一个族群,其中一些人放弃并拒绝结合并不影响作为整体的“中国人民”之构建,但是他们的确从此也成了这个政治时空之内一类特殊的人群——“敌人”。他们不是主权者的组成部分,但是他们要服从“中国人民”的统治。人民可以要求他们,给他们施加义务,但他们不能同等的要求人民:人民可以享受言论自由,敌人则要受到严格管束。此即所谓“人民民主专政”。因为敌人与“人民”不能同等的要求“主权者”,主权者对敌人的规定比对人民的规定的程度更深更多。所以,若以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评析这一现象,则可以说,敌人与人民之间也就不存在一部共同的“社会契约”。敌人与人民也就没有一个公共的权威,可以“合法的”被他们服从。实际上,人民只是“僭称“自己是合法的“公共权威”罢了。其对敌人的统治行为就是征服,就是奴役。而“敌人”也就与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就处于自然状态——也即战争状态。换言之,一个文化意义上的中华民族在中国特定的时空范围内从此就分裂成为两个政治民族了:“人民”与“敌人”。虽然在形式上并非国际法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之政治民族,但内容上却可以做“类比”,一方对另一方的统治就是把对方变成自己的奴隶。这里,我们也就看到了,革命政治下的“人民主权”理论与经典的“人民主权”理论之间的差异与紧张关系。后者强调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对作为公民的每个人都平等地要求;而前者则明确拒绝这种同等对待,对“敌人”必须专政,要对他们不平等。这就忽略了人民主权理论自身的特殊规定性:其合法统治权威只在于平等的要求每一个人。放弃了这种规定,对内部平等而对外部专政,则也就丧失了“合法的”统治权威,以及其“人民”的属性。而是沦为特定政治时空下被迫生活在一个政治秩序下的人群之多数而已。或许,正是因为革命的逻辑主张其自身的彻底性,才导致了从革命前的一种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奴役转向革命后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奴役,从一种不平衡走向另一种不平衡,从偏颇到偏颇。这是革命留给现代中国的历史包袱,但或许通过未来的发展能逐渐消除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