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革命:锻造一个政治民族
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确认了只有人民主权才是一切政治秩序中合法的权威。除此之外的统治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一旦主权不在人民手中,每个人就恢复了他的“天然自由”,人民的服从就成为被迫的而不再是有义务的了。所以,这个时候,人民与统治者之间就是纯粹的“自然状态”。天然的自由,使他们自己各是自己的主人,谁也无权管辖对方,即使事实上可以凭借强力使一方服从,那也只是奴役罢了。这就向我们展示了人民主权学说所暗示的革命意义。如果主权被篡夺,人民就只有一道单项选择题要做:要么继续服从不义的统治,从而使自己变成奴隶;要么夺回主权。当然卢梭设想的是通过人民集会以维护主权的权威,以否决政府形式与行政官人选的提案消解暴力的革命。但这在现实层面上不得不沦为一种空想。于是乎,“革命”成为一种维护主权的必然。
反观帝国秩序崩溃后的中国,从革命史观的视角解读,正是这样一幅主权被篡夺而人民不能集会以至于被迫革命的场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标,是“推翻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使中国人民自己掌握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宪法序言)。也即,前三者是主权的篡夺者,其统治就是对人民的奴役,人民与他们处于自然状态。而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也就是领导人民夺回主权。为中国确立起合法的公共权威与统治秩序。所以,“革命”就是一个终结统治者与人民之间的自然状态走向建立人民主权的过程。虽然在卢梭纯粹的思想实验中,人民的结合仅仅是因为自然状态下个人力量的不足,需要力量结合以创造一个更强大的公共权威克服这一困难的结果,这里不存在先前其他类型的统治秩序。于是,他的思想中暗示着彻底的革命原则:如果实际上存在其他统治形式,而人民不能集会,则有必要推翻这一秩序,因为人民不会选择继续被奴役。然后再结合为主权者,建构作为整体的“人民”。所以,若从思想实验走到现实之中,可以说只要任何国家的统治不是建立于“主权在民”这一原则之上,则任何作为整体的“人民”必然是由一场“人民革命”锻造而出的。是故,革命本身就包含着对建构“人民主权”的追求。除非人们先前的确处于真正的“自然状态”之中,否则我们可以这样说,没有革命,也就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也就不可能有宪政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