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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明的“肉身重铸”:革命与中国宪政的确立

  
  从宪法爱国主义的主张看,法院适用司法保障个人权利,从而确立起公民对于宪法的热爱与尊敬并进而认同这个国家,这的确也是一条未来的可行之路。然而,在上个一百年中没有这样的现实条件;如果未来很可能继续缺乏这种现实可能性,是否就要让“中国人民”的建构还主要停留在一种文本上的确证么?或者说,在中华文明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轨过程中,中华文明欲重建自己的国家肉身,如果没有法院的参与和宪法公民权利条款的适用,则必将成为一件不能完成的任务?看来,不能把所有的希望寄托于法院凭借其司法理性适用宪法来完成这一现代化转型。是故,宪政在中国的确立,则必须在司法的场域之外,寻求其他可行的道路。陈端洪教授在《制宪权与根本法》一书中,提出的相对于法律宪政主义路径的政治宪政主义主张,为我们明确提示了一种思考未来宪政之路的方向。而本文则是借用这一思路,去对中国的宪政历史进行一种阐释,试图说明中国革命与宪政,与中国重铸“现代性”之国家肉身的积极关系。

  
  三、现代民族国家:是什么意义下的“民族”?

  
  不论是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还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他们的核心方法,是一种来自近代自然科学的拆解合成法。他们把社会团体加之于个人的一切特殊属性都抽象掉,而把人就如同物理学的原子一样,还原为单个的、绝对自主的个体。并去想象,这样一群“原子化”的个人,当聚集在一起时会发生怎样的相互作用以及可能的什么结果。不同于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天生就是政治(城邦)动物”,结成社会是其本性的驱使,霍布斯认为当一群人聚在一起时,一种对于死亡的恐惧感迫使人们为结束这种只是聚集在一起的那种“一切人对一切战争的”自然状态,而进入一种主权的状态。人民相互间订立契约,共同同意把权力都交给主权者,而主权者自己则并非这一契约当事方。卢梭则认为,一群人聚集在一起时,个人总有单凭自己的力量不能克服的困难,为了创造出一种更强大的力量以克服困难否则人类就不能维持其生存,所以人们才结合起来。通过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公共人格,一个公共的“大我”,一个主权者,成为国家唯一合法的最高权威,他本身是则是契约的结果。可见,不论是君主主权还是人民主权,在社会契约论那里,都是人们基于某种必要性需求而产生的。或者是为了获得安全,或者克服个人力量的局限。所以,人们必须要有一个结合起来的需要,才会有产生一个公共权威的可能,才能产生“主权者”,尽管这种需要的具体内容可能在经验层面上并不是对“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中所假设的情况。正是这种必要性需求使一群原子化的个人,得以同意结合起来,从而成为一个单一个体,一个主权者。在卢梭看来,人们从此就进入了“国家”的文明状态。这些结合起来的人们,对内作为一个集体,就称作“人民”。如果他们之外,还有其他不同的“国家”,则作为国际关系中的一个平等的独立主体,则成为一个“民族”。这里,我借用了西耶斯的民族制宪权理论。但是他基本上是在对内意义上使用“民族”这一概念的,作为卢梭之“人民”的替换物。我则注重阐发这一概念的国际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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