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帝国秩序的瓦解及其遗产
现代国家一般都是在“主权在民”原则之上确立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作为主权者,他就是一国之内最高的权威,他的意志即是国家的法律。因而我们谈现代中国的“主权建构”问题,关注的就是人民主权如何组织,如何实现人民之“意见—意志”的建构过程,如何确立一个作为整体的“中国人民”,从而使中国成为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
在帝国传统之下,中国的最高权威当然属于君主一个人,他的意志就是法律。他的治下,则可以有众多的民族。通过帝国体制自身的控制能力,君主可以把跨越数千年的中华传统文化推行、传播开去。其治下的民族以及各种社会集体,不论在边疆还是在内地,尤其是民族上层的精英,要掌握一定的政治资源为自身的利益发展服务,则必须要在一定程度上融入这一体制并接纳帝国推行的官方文化。这也就使得中华文明得以呈现出某种整体性与统一性。但在很大的程度上,各民族自身并没有放弃自己的文化与身份认同,其差异性远远大于共同点,在边疆地区与内地一些少数民族的聚居区尤其如此。各地方实际上只是与帝国中央通过民族的上层精英,保持着某种控制程度各不相同的宗藩关系;而自身一直拥有一定程度的、当然也是受到帝国中央监督的自治。但这种联系,毕竟主要是通过民族上层精英与帝国中央间的关系而得以确立。一般民众自身直接面对的,不是一个远在北京的帝国君主,而是自己民族的统治者。因而,帝国体制下的君主,其实也并不拥有西方近代意义上的主权。因为他确实没有能力去在一个国家的所有地方贯彻自己的绝对意志。从这意义上讲,古代中国,就是在整个中华文明之下,各民族的某种文明同盟。皇帝对于帝国的不同部分,通过不同的管理方式,实现着自己不同强度的意志追求。当然到了晚近,随着列强的入侵与边疆危机的出现以及近代民族国家观的影响,帝国中央也可能主张某种绝对性的主权权力。但现实却是,单纯的主张只能成为一种主张。没有坚强的实力,则任何主张都不会实现;即使单凭实力实现,民族自身的政治认同也不会落入第二位,而居于对中华文明与中国的国家认同之后。这就是帝国身后,留给我们的历史遗产,一个有待合同为一的“中国人民”。以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来评析这一情况,也就是虽然形式上人们身处同一个政治时空之内,但其实人们并没有结合为一个“主权者”,形成国家唯一的最高的合法权威,而是各有各的“祖国”,对于本团体的忠诚超越对于整个国家的忠诚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