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程序正当
法律程序是法的生命存在形式。在一种法律制度下,只有实体法而无程序法是不可想像的。如果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没有一定过程、规矩、规则,这样的法律制度将是僵死的,这样的社会将充满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恣意妄为。公正的法律程序体现法律的正义。它既体现立法、执法、司法、护法等国家权力的科学配置和程序约束,也体现公民权利在程序中应有的保障。同时,程序正当也是科学地制定与实施法律的重要条件。司法机关要有科学的办案程序才能做出正确的判决与裁定。十分重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是西方法治社会一大特点。在中国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特殊历史与现实条件下,将其列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是十分必要的。程序正当包括:民主、公开、公正、严明。明显违反立法程序和司法程序的法律、法规或判决、裁定不应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现在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已提上议事日程,通过法学家们的研讨,促进决策部门将它们修改好,程序正当原则有望得到进一步落实。
(十)党要守法
近代以来的世界各国,通常是实行政党政治。将政党制度规定在宪法中或者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政党的活动,这种情况虽然相对较少,但是政党(特别是执政党)的活动要受法律的严格约束则已成为习惯,否则选民就不会投票支持这样的党。在我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应当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但是,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这是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一环。认为党的优势是建立在权力上,认为党掌握的权力越大越集中甚至把国家权力机构只当作摆设,执政党地位就越巩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执政党的政治优势应当建立在群众拥护上。执政党是国家的一部分。执政党是在国家机构之内掌握领导权,而不是在国家机构之上或之外或完全撇开国家机构实施领导。那种认为执政党的政策高于国家政策或代替国家法律的看法同样是不正确的。党的政策是党的主张,国家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执政党政策只有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严格的民主程序被采纳,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变为法律。
归纳起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以上十条标志和要求中,前五条讲的是需要有完备而良好的法律;后五条讲的是法律要有极大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循。它们涉及一系列理论、观念的更新和体制、制度的变革。要使其全面地切实地得到实现,是很不容易的,尤其是法律的实施。
法治国家需要建立在三个基础上:一是政治基础,即民主政治(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自治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二是经济基础,即市场经济(包括多种形式的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经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等);三是思想基础,即理性文化(包括先进的政治、法律理论,健全的民主、法律观念,良好的政治、职业、社会道德,高度的科学、教育、文化水准等)。目前,这三个基础还不完全具备。而且法治国家的建设还需要有高度发达的经济文化水平。因此,在中国大陆要完全实现建立法治国家的理想还要经历一个长久的过程。
【作者简介】
李步云(1933-),男,湖南娄底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注释】戴西.英宪精义 .雷宾南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Lon L.Fuller.The Morality of Law,Ne 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77.
王家福,李步云,刘海年等,论依法治国,法学研究,1996,(2) .
李步云.依法治国的里程碑.人民日报,1999- 04- 06(理论版)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