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实现主权在民必须实行代议制,通过选举产生政府,人民把权力交给政府,由政府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然而当选举出政府之后,其权力可能是无限的,我们就需要一种制度来防止这种现象发生,这就出现了宪法,宪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如果政府按照一部好的宪法严格办事,这就可以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否则是不可靠的。
历史经验也已经表明,没有一种完备的法律对这种民主制度的方方面面加以规范。用法律的权威加以保障,这个民主是靠不住的。在我国和西方,都有过这样的成功经验,但也有过失败的教训。因此,邓小平在多次谈到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时候,他有一个很重要的着眼点,就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和公民的各种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三)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长期以来,大部分人把法律仅仅看作是一种手段。法律是一种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手段,比少数领导人按照自己的观念去理解去处理问题要高明。同时法律又有规范、指引、预测、教育与惩戒等社会功能,在这种意义上法律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手段。但是它更应该是一种社会文明的表现。这是因为:第一,人类社会存在三大基本矛盾。首先,是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矛盾。社会的生产、交换、分配,社会公共生活等等都必须是有序的,然而个人的思想自由、行为自由又是人的本性和基本价值,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力量源泉。但是秩序与自由这两者之间是有矛盾的。其次,人有两大需求,物质利益需求与精神利益需求,这种需求在人与人之间是有矛盾的。最后,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的矛盾。人类社会必须有自己的组织才能更好的生存。然而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需要有权威与服从,这样一来就产生出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这就需要一种规则来调整这三种矛盾,这种规则就是“法”。第二,是法律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法律起码具有一般性、公开性、平等性、不溯及既往性、程序性等五个特点,这就决定了法律自身的性质与正义公平分不开。
四、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和要求
法治国家作为现代一种最进步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目标模式,其基本标志与要求是丰富、具体、确定的。西方一些著名学者对此有各自的概括与表述。如英国宪法学家戴西认为,法治有三条标准,即法律具有至尊性,反对专制与特权,否定政府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相同邮差一样要严格遵守法律; 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1]美国学者富勒曾提出过法治的八项原则。它们是:法律的一般性、法律要公布、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要明确、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法律要有稳定性、官方的行动要与法律一致。[2]
我国自1979年开始,学者们即已提出并探讨其主要标准。我在当年发表的“论以法治国”一文提出的法治原则是三项:全面加强立法工作, 尽快制定出一套完备的法律,实现有法可依;所有国家机关和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搞好党政机关的分工与制约,切实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3]1998年8月29日笔者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制讲座,所提法治原则也归结为五个方面。1999年3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人民日报》约笔者撰写了《依法治国的里程碑》一文。在此文中,我提出了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原则与要求。[4]我认为,这样归纳和表述,符合中国国情,又比较全面、扼要、简明,容易为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所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