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我们着重从观念层面上回顾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在我国确立与发展的历史性过程。还必须指出的是,这30年来,在法治实践上,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以及法学教育,法制宣传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与进步。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我们要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任务将十分繁重而艰巨。
二、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及其争论
这个治国方略的确定曾经过20年的激烈争论。其间有过三大派的激烈争论,在我看来,今天也仍然有很多人并没有很好理解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有的就是把它简单地理解为依法办事,有的甚至说法治与人治应该并行。从1979年开始,法学家们都卷入了这场大争论,形成了对立的三大派。这个争论也深刻地影响到了中央的领导层。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反对人治,倡导法治,提倡依法治国。第二种观点认为,法治好,人治也好,两个需要结合在一起。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应讲人治与法治,那是西方的东西,讲依法治国是有片面性的,是不科学的,只需讲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制)就可以了。这就是所谓法治论,结合论,取消论。结合论最基本的论点是认为,一个国家没有法律不行,但没有领导人的作用也是不行的,必须把这两个作用都充分发挥。这种观点是把人治和人的作用混为一谈,把法治和法的作用简单的画了一个等号,因而违背了中外历史上和现代人讲法治和人治本来的含义。如果按照这个观点推论下去,任何国家都是人治和法治相结合,那就没有讨论这个问题的意义了。但如果把它们看作是一种对立的理念,和两种不同的治国原则和方法,那对世界和中国就都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当我们反对人治倡导法治的时候,我们就要树立一个理念和原则,我们国家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法律要有极大的权威。人治则与之相反。
取消论有这样几个观点。有人认为依法治国的提法是在提倡法律万能。这种认识问题的方法是错误的。因为一个概念、一种理论、一项原则,都有其特定的含义,特定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所谓依法治国,最简单的说法就是国家要有一套完备的法律,法律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符合时代的精神,符合事物的规律,符合社会主义的理想。有这样一套严谨的法律,并要求所有政党和领导人都按法律办事,这就是依法治国。它并不妨碍我们国家还有“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还有人说,提倡依法治国会不会导致否定领导人的作用和权威。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邓小平曾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不敢继续干坏事,制度不好领导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甚至会走向自己的反面”。我认为西方现在仍然在进步,有两条经验值得借鉴。第一,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制度是有活力的,能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二,它有相当完备的和权威的民主和法制。所以就出现了西方相对的政治和社会的稳定,没有出现过像文革这么大的动乱局面。西方国家领导人的权威并没有妨碍他们建立自己的民主法制体系,尼克松就是因为妨碍司法独立而下台。从理论上讲,一个健全、完备、有权威的法治同领导人应当具有的权威是不矛盾的。因为法律的制定尽管需要依靠专家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愿望,但法律是一种规则,大量政治经济文化的组织工作,需要各级领导人去执行。法律有自由裁量权,法律之外还有广大的空间。法治只要求领导人的权力由法律规定,不能乱来。在这个前提之下,他们可以充分发挥个人的聪明和才智。
很多人还担心,实行依法治国会不会否定和贬低党的领导作用。根据我个人的理解,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是不矛盾的。因为:第一,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的宪法、法律是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制定的,宪法就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第二,是党在领导立法、执法,司法。第三,把党的政策方针通过民主程序上升成为宪法和法律的时候,有一个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充分发挥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可以使党的政策更加正确。第四,在现时代,以党的组织代替国家组织,把党的政策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这既违背现代民主与法治的原则,同时也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列宁曾多次讲过,不能把党和国家混为一谈。因此,只要我们对党的执政方式和观念进行改革,像十六大提出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建立和谐社会,要以人为本等等,并切实按照这个思想和政治路线进行下去,我们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党的领导是可以不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