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历史进程的回顾与展望
李步云
【摘要】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30年,尤其是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以来的晚近10年,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同经济、社会建设一起不断成长进步,本文通过对依法治国方略历史进程的回顾与展望,主要论述该方略的由来与发展、科学含义与争论、理论依据与重大意义及其主要标志和基本要求。
【关键词】依法治国;治国方略;法治国家
【全文】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开放与民族振兴的伟大新时代。在短短的30年里,我们创造了经济发展的世界奇迹,也取得了政治、文化和社会进步的举世公认的成就。这一奇迹和这些成就的取得,是由于我们在这个历史新时期里,采取了五个最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战略决策:一是从阶级斗争为纲转变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二是由“闭关锁国”走向对外开放;三是由实行计划经济转变为实行市场经济;四是由人治向法治转变,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五是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本文拟就依法治国方略历史进程的回顾与展望这个题目谈一些个人的认识。主要涉四个问题:一、依法治国方略的由来和发展;二、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及其争论;三、依法治国的理论依据与重大意义;四、依法治国的主要标志和要求。
一、依法治国方略的由来和发展
从1978年到2008年的30年,作为改革开放新时代的重要内容,中国开始了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进程。在此期间,它以1996年为界,大致经历了先期的理论准备和法治实践,以及后期的正式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并进一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这样两个发展阶段。
1978年后之早期法治实践,有四件大事将作为标志性事件载入史册。一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它的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二是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它强调,刑法等七部法律通过后,“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建国后包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法治”这一概念。这一文件在确立一系列法律原则的同时,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取消“文革”中“公安六条”所规定与实行的这谓“恶毒攻击”罪和“反革命”罪,宣布对“摘掉了地、富、反、坏分子帽子的人”,“应保证他们享有人民的民主权利。”三是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应中央有关领导同志的要求并最后定稿的、以“特约评论员”名义撰写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一文,发表在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该文总结的这次历史性审判的五条现代法律原则是: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实事求是、人道主义和法律平等。该文最后说,“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它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原则,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具有除旧布新的重大意义。”这也是最早提“以法治国”的重要中央文献。四是1982年宪法。它在序言的最后一段这样强调要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部宪法还恢复了1975年宪法和1978宪法被取消的司法独立和法律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