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了与法断
李才凤
【全文】
曾听一个法官说过这样的话:“我不知何为法律,但我知道处理案件的办法。”这话促使我不由自主地思考起一些问题来,何为法,何为处理案件的办法?在法官的固有理念之中,法与办法,法与施法是怎样一种逻辑关系?法在社会生活中到底处于一种怎样的地位?法与具体形成的案子又是怎样一回事?当然,有一些问题即便是问出来也不一定能找到可以解答的确切答案。之所以还是要问就在于不是任何一样事物都能探究出水落石出结果,也不是任何问题都有标准性的统一答案,但至少我们可以对这样的事物作出常理性的分析、模糊性的认识或者作出符合常规性的解释。是的,我今天要论述的话题仅仅只是寻求一种常理性,一种合乎于某种现状的常理性分析,并非是文过饰非,刨根问底。
人们都在思维地活着,人们也在思维地进行着各种各样的意识活动。法律不外乎也是属于人的一种意识范畴。同样,与法律相关的一切活动无不也是意识的一种活动,故此,法律是一种思维过程,只不过在不同的阶段表现不一样。在立法阶段,法律是一种文字表述的思维活动,就是用文字表述成的法条去表示所要规定事物的概念和属性的思维活动。在这个阶段上,立法者借助于法律中的普遍性现象问题以及具体的可能性实例而归纳演绎出固定化的属性,从而确立立法思维。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法是从现实社会实践活动中提炼出来的具有高度思维能力的一种理性。在当今社会,这种理性除了政治外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治理方式。法,首先不能排除的一个属性就是法律是一种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思维方式。而立法就是这个思维方式的开端,也是这个思维方式的来源与依据,即贯穿于法律的所有思维都来源于法律并以法律为依据。在施法阶段,施法者就不像立法者那样可以随意支配自己的思维,任意发挥自己的归纳演绎才智,甚至是想象的才智,施法者只能按部就班地在立法者的思维下进行操作法律,假如离开了这个范畴,那就不成其为实施成文法的国家,离开了这个范畴,立法也就成空谈理论。施法者必须在法律的范畴内施法这是无可非厚的,但是施法者应该如何施法才算是在法律的范畴内施法?
我国是不折不扣的推行成文法的国家,当然偶尔也会利用特殊的可以推行的案例形成司法解释成为判案的依据,但这毕竟是少数。严格的成文法制度必定要有严格的实施成文法的制度作保障,这正如推行案例法的国家往往允许“法官造法”存在。严格推行成文法制度必然要求严格推行成文法实施保障制度。严格推行成文法实施保障制度也是保障法律在法律范畴内有效实施的方法和手段。比如庭审程序制度。程序是让法律在一定固定模式里得以公开公正透明的实施,是让参与法律事务的人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所以程序是保障法律公平正义实施的一种有效的框架。真正要推行严格的成文法制度,程序是必不可少的保障环节。再比如证据制度。大家都知道,法官是靠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适用的案件都是对过去发生的事实的追诉。法官并不处理未曾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事实。法律指针对已发生的事实已然状态,而不针对未发生的事实未然状态。既然法律是对已发生的事实作出判断,法官又不是当然的目击者,法官也没有穿越时空的特异功能,这就定格了法官只能在已知的事物上去判断推定未知的事物,证据就是已知的事物。法官脱离了证据就无法查清事实真相,无法查清事实真相,法官又何从断案?严格的庭审制度,严格的证据制度,严格的辩论制度等等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制度是成文法有效推行的根本保障。如果离开了这些诉讼制度,即便法官懂法,法官也不是真正意义上达到“依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