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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下基层法院司法调解模式的构建

  
  四、陈燕萍工作法对于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启示

  
  (一)调解工作要注重情理法相统一。

  
  古代社会的“礼法不分”、“以礼入法”的司法模式,使得中国人追求的正义与西方思想家界定的正义并不相同,中国人的正义观是一种以人情为基础、以伦理为本位的正义观,主要表现为直觉正义和天经地义,人们习惯于用自己的感觉来评价法院对纠纷的处理。当事人衡量其诉讼要求合理与否的标准常常不在法律之上,而处于情理和实际的利益比较之中,故而情理也因此常常被作为衡量法律和司法正当性的依据。在这种社会环境中,基层法官往往担负着普及法律知识与处理矛盾纠纷的双重责任。法官应当在裁判思维中体现社会背景知识,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内外因素结合考虑,使司法尽可能地与社会公众的期待相一致,这并不是对法律适用的背离,而是增强司法裁判对于社会纠纷的调处能力。

  
  (二)调解工作要注重善良民俗习惯的正确运用。

  
  司法对民俗习惯的重视和运用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突出特征。民俗习惯凝结着社会大众普遍性的价值判断准则,体现着社会成员普遍性的社会经验。将善良民俗习惯引入司法裁判过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有助于人民法院取得更好的办案效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信任。民事法律的伦理性要求法官在民事审判的法律解释、审判规范和判决形成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善良风俗、伦理道德习惯的作用,使司法判决更加符合民意的要求。

  
  (三)调解工作要突破庭审局限,向纵向延伸。

  
  大调解确立了立案前的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裁判后调解、执行中的调解六大环节,并以庭前调解为主的格局。以往的审判调解多以庭审调解、庭后调解为主,实践证明这种单一环节的调解模式的效果并不理想。陈燕萍同志深入基层一线、贴近群众的实际,积极落实案件审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要求,尊重当事人意愿,选择最符合“案结事了”要求的结案方式,认真细致做好法律释明工作,让案件当事人充分认识调解的法律后果,并最大限度地追求调解结案案件的“及时履行率”,避免当事人因为不了解调解后果,事后反悔,结案后权利长期得不到实现而上访,确保调解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陈燕萍工作法不仅仅强调法院的调解作用还积极动员基层组织的力量,发挥基层组织的独特优势,强化基层法庭与其他基层组织和谐共建机制的打造,就地化解人民群众的纠纷,推进基层矛盾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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