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前深入学习陈燕萍工作法促进调解工作的必要性
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调解在中国一直有着广泛的适用性,西方学者称之为“东方经验”。
诉讼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对法院而言,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对当事人而言,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和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对社会而言,可以最大限度的促进社会和谐。这就是调解制度的三个显着功能,即诉讼功能、定纷止争功能和社会功能。
“和谐”精神与“无讼”理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以调解方式推进民事纠纷的解决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要求。
和谐社会建设体现了国家发展的价值取向。按照现在对和谐社会的政治定义,其内涵包括六大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社会需要尽量减少纠纷,形成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调解解决纠纷与和谐社会的要求具有契合性。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根本尺度,采取各种措施,消除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努力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和谐司法理念经过古典奠基和现代传承,已经成为当下中国司法伦理的核心构成,它要求法官时刻保持“沟通”意识,自觉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成为法理和情理的良性中介。因此,在中国社会特别是基层社会的纠纷解决中,法官不能“操作工”式的机械运用法律逻辑,而应因人、因时、因地制宜,注重在规则运用上做到“法、理、情”的兼容并蓄,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陈燕萍就非常善于运用一个情字做调解。她常说,赡养案件会有亲情,离婚案件会有旧情,邻里纠纷会有乡情,欠款纠纷会有友情,交通事故会有同情。这些“情”,就是她坚持调解的基础所在,她认为,只要能唤起人间真情,很多恩恩怨怨都会烟消云散。所以陈燕萍坚信:调解优于判决,信服胜过屈服。
目前全国法院调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一些法院领导和法官“重判轻调”观念并未根本改变;片面追求调解率的现象在一些法院仍然存在;由于社会关系趋于复杂化,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数量增多,导致调解工作难度加大;地区间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同类型案件之间的调解工作开展得不够平衡;一些法官调解能力不强、调解水平不高、调解效果不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