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何种案件中需要寻求媒体监督,这个问题在我之前一直强调的律师追求中,已经可以找到答案。是否寻求媒体介入,就应该看是否能够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实际上,在个案中,如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的实现,那么,公正也就在个案中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公正的应有之义。
在对方虽然存在重大瑕疵,但是,寻求媒体非但无法解决问题,而且有可能火上浇油的案件,寻求媒体监督就更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这一点,我也是用一个我亲办的案例来说明,可能大家很比较容易理解一些。这是一个资产管理公司处级干部的受贿案件,在侦查阶段,检察院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这被检察院自己的监控设备给录了下来。根据这点,我们据理力争,同时向上级领导积极反映,经过一番博弈之后,检察院由于害怕自己刑讯逼供的行径被曝光,所以最终作出了酌情不予起诉的决定。期间,如果我们采取了寻求媒体介入的方式,那么,双方必定会针锋相对,违法行为被公诸于众的检察院肯定会置当事人于死地,以反证他们是正确的,避免承担刑讯逼供的责任;而且,目前社会普遍仇官心态严重,此事曝光,即便存在刑讯逼供,当事人也不一定会得到舆论的支持。这种情况下,我们以检察院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为突破口,死死抓住,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诉这一多方妥协的结果。在这种案件中,寻求媒体曝光,将对方的瑕疵公诸于众,只会令对方“背水一战”,将案件办成“铁案”,即便有冤情也无处可申。
另外,在遇有媒体介入将会导致司法不公时,如果媒体想要介入,律师就应该进行危机公关,或采取其他方式,避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方面,我在2004年所亲办的“中国妨害公务第一案”很能说明问题。当时,身在福建省的一农民被当地公路局通行费征管办公室口头认定为“多次闯关”,稽查队队长等人欲强行将其车辆扣押并开走,从而引发争执和打斗。后该农民等六人被指控“暴力抗法”、“妨害公务”。涉案人员不服控诉,找律师为自己辩护,但在福建省范围内竟无律师敢接受该案。绝望中,当事人只好辗转之北京、广州等其他城市,无奈,大部分律师同样认为该案无胜诉机会。最后我介入此案,组成律师团前往福建作了近一个月的深入调查和交涉,并由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出具了论证意见:六名涉案人员不仅不是“暴力抗法”、“妨害公务”,相反,当地公路局在无扣车权的情况下,暴力扣车,属典型的违法行政。但是,当地的检察院、法院乃至媒体,却出奇一致地认定六名涉案人员属于“暴力抗法”、“妨害公务”。一审法院判决“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后经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减轻刑期的终审判决。在这个案件中,媒体显然站在了事实的对立面。那么,律师就应该通过积极协调的方式,竭尽全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我最终没能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的结局,但是,由于几名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已经被羁押有一段时间,判决的刑期折抵羁押的时间,在宣告判决那一刻,其实当事人就已经自由了。其实这也是中国司法实务中的怪象,在公检法步调一致时,又有媒体对当事人进行负面报道,一味争取无罪的结果只会令当事人雪上加霜,所以我也只能在现行的制度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结语 多管齐下,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导向促进公正,律师在携手媒体的同时还应“另辟蹊径”
实际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公正在个案当中的体现。律师追求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本身就是在推进司法公正。转型时期的中国,律师在媒体搭建的舆论监督平台上发出声音,专业与客观相融,律师与媒体良性互动,在个案中确实能够体现推进司法公正的作用。尤其是在面对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时,让一切都在群众雪亮的眼睛下进行,你方唱罢我登场,孰是孰非,现行制度是否存在问题,症结又在哪里?通过个案的具体演绎,种种问题被发觉,这是我们的法治得以进步的基础。当然,回归到对于案件的处理,律师也不应仅仅依赖与媒体,而应多管齐下,以追求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为导向,通过整体司法过程的参与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