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类是民告官的案件。我国目前处于转型阶段,经济高速发展,同样,各类矛盾也急剧凸显。一些行政机关习惯于在做出行政决定时随意发号施令。虽然有《
行政诉讼法》,但是,“民告官”的胜诉率十分低。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通常不愿意低下他们高贵的头颅,而法院即便予以立案也是倾向与低调处理。但是,在代表“民”与“官”争时,律师就要反其道而行,尽量促使案件“高调”处理,那么此时就要借助媒体。这里,在坐各位可能会想,在一些敏感案件中,律师过份高调可能会引起司法行政部门的“重点关注”。其实,所谓“高调”只是事件处理过程高调,至于律师,完全可以退居幕后,运筹帷幄。
这里我首先谈一谈我所经办的陈奕洪状告某市某区交通局交通违法批准案。该案的当事人陈奕洪以前经营是有生意,后来抓准了机动车检测行业由国家垄断走向民营的契机,以高价拍下了原本由当地交通局所属的唯一一家机动车辆检测中心。他的这一举动,本只是出于生意人投资生财的单纯动机,却不可避免地损害了既得利益者。对于原检测站利润的所有者来说,他同时也掌握了该领域的行政权力,已经习惯利用权力进行寻租,为了继续利用手中的权力获利,于是就成立了另一家民营汽车检测站。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对方一方面通过“调查”陈奕洪以往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又利用各方关系撤销了陈奕洪检测站设置的签章点。在介入此案后,我们得出判断:提起行政诉讼,能不能胜诉?肯定不能!有没有必要打?必须要打。因为本案从表面上来看,对方的一切行为都是以合法手段进行的,我方胜诉的机会微乎其微。但是,提起行政诉讼只是一种手段,目的就在于引起媒体以及相关部门的关注。媒体介入此案,一方面可以避免案件背后的暗箱操作和地方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给对方的上级机关施加压力。就在媒体介入后,我们向有关领导反映,并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但我们的最终目的不是打赢官司,因为根本就没办法赢。时机一到,我们就把案子撤了,这样,既避免矛盾的激化,又妥善解决了当事人的问题。
这方面的成功案例,还有我处理的最牛民告官案,廖水旺七告质监局一案,当事人的工厂主要生产米粉,针对质监局不颁发QS质量认证的决定,他七次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来龙去脉我就不多讲了,好像当事人今天也到现场了,这个大家如有兴趣可在讲座结束时与他交流交流。在处理这个事件的过程中,提起行政诉讼其实只是一个由头,因为提起了行政诉讼,才有可能引起媒体关注。而引起了媒体关注,才能聚焦社会的关注,迫使法院秉公处理。但是,在“民告官”的案件中,主战场并不在法庭。因为行政机关普遍不愿意在公众面前留下负面印象,无论对错,东窗事发后,行政机关即便应对,也都倾向于低调处理。那么,此时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并不一定有利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引发媒体关注,目的是使官民双方能够坐在谈判桌上谈判,而这也迎合了官一方处理的思路。这种情况下,解决当事人问题靠的是行政机关的妥协,而非法院的一纸裁判。而媒体曝光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没有媒体介入,谈判就不可能开始,也就没法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当然,寻求媒体介入不仅仅局限于上面三类案件,在冤假错案、行政不当干预等其他转型时期的典型案件中,寻求媒体介入同样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同时也有利于推进司法公正。在我近期即将启动行政诉讼的案子,就是这方面的典型。在广东某县级市,一地方的集体所有土地,在没有履行任何征地程序的情况下,就摇身一变,成为了“建设用地”,而且有开发商在这些土地上建起了商铺。当地农民进行了八年的抗争,时至今日,却得知这些集体所有土地已被当地的国土部门确认为国有土地,而且还办下了房产证。期间,省高院虽然确认了当初当地村委会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商的合同是无效合法,但是,对于土地性质的争议,因属行政诉讼范畴,省高院并没有在裁定书中确认。日前,我们准备接受这些失地农民的委托,准备提起行政诉讼。而提起行政诉讼,同样是我们寻求媒体监督的由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