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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案实现公正:律师与媒体良性互动

  
  在与法律有关的公共事件中,近期才发生的复旦博士奔丧案、上海大楼起火案,都反映了转型期中国存在的某些社会问题。当然诸如此类的案件还有很多,除了之前说过的躲猫猫案、孙志刚案,钓鱼执法案、邓玉娇案、开胸验肺劳动仲裁案、杭州飙车案等都是与法律有关公共事件的典型。

  
  我本人也处理过不少与这方面相关的案件,其中,一起打击盗版侵权的案件较为经典,在这里我跟大家分享一下。当时,我方的当事人是一家从事教辅书籍组稿、代理发行等业务的企业。当时,我方当事人所发行的一套教辅书籍被他人抄袭,这种抄袭行为毫无疑问侵犯了我当事人的着作权。那么,在这个案子中,要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律师首先会想到的就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起诉势必需要取证,同时涉及对抄袭的认定,诉讼的旷日持久又是当事人所不愿意看到的。而且,这么处理也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实,对方不仅抄袭我方当事人,他所发行的抄袭书籍还没有书号。由于当时恰好是开学前后的事件,关于教辅书籍是当时的一个热点话题。对方所发行的没有书号的书籍在广东省内各大书店均有上架,而且,广东省内的不少学校还指定使用这些无书号的教辅书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寻求媒体主动介入,后来对方非法经营出版物的行为被南方电视台、中央电视台所报道。在此事成为“盗版教辅书籍大量流入学校”的公共事件后,有关执法部门迅速查处。只是短短的几天时间,当事人就“夺回了”本来属于他的市场,而且,出版市场存在的问题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关注,为社会铲除一害,一举两得。

  
  在这些案件中,律师作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方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维稳旗号下掩盖事实、低调处理,律师就应积极寻求媒体的介入。对于律师来说,在不那么“透明”的博弈过程中,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要求媒体进行监督,使舆论,密切关注案件的进程,在众目睽睽之下,有关部门还是要秉公处理。而且,由于此时的当事人一方作为权益受侵的典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通常都是某些不合理制度的现实受害者,因此,此类案件通常反映某种非正常的社会乱想,具有极大的新闻价值。对于这些案件的披露与争论,反思问题的存在,确实能够推进转型时期中国的司法公正。

  
  除了与法律有关的公共事件以外,可能存在司法不公的案件,律师寻求媒体介入,在很多情况下,同样是必要的。对此,我可以跟大家讲一讲最近我所办理的一起重大离婚案件。

  
  在我们当事人与她“前夫”的离婚争夺战中,我们巧妙地借助媒体,使得舆论坚定地站在我们这一方。央视的今日说法栏目以及信息时报、新快报、羊城晚报等新闻媒体对此事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先简单介绍一下案情:我方当事人是离婚案件中的女方,姓赖。她与邹某结婚16年,共同在广州花都经营一家皮革商行并有了分店,本以为事业有成、家庭幸福的她,无意间竟发现老公在外与她人重婚长达12年。东窗事发后,老公邹某同意离婚并大方放弃千万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不想,与此同时,他也提出有多达2000万元的借款尚未偿还,让赖女士承担。而且邹某还提供了相关证据,其中法院一份标的563万多元的调解书及两份认定125万元债务的判决书似乎是无可辩驳的铁证。但是,我们却发现这些裁判以及调解所依据的凭证,极有可能是邹某与他人串通,共同伪造的。不过,尽管我们提出了一些质疑,但却没有掌握确切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极有可能仅凭这些错误的裁判与调解书,就直接认定多笔债务是真实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我们直接向审理离婚诉讼的法院提出其中可能存在问题,由于这两份裁判文书同样是审理离婚诉讼的法院作出的,就算是被蒙骗,他们也不会轻易承认自己犯了错误。

  
  那么,我们怎么应对这种情况呢?其实,诉讼诈骗是近年来司法实务中比较典型的一个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串通他人蒙蔽法院,使法院根据子虚乌有的“事实”作为裁判,以此来转移自己财产或侵占他人财产,这在离婚案件中比较常见。因此,我们选择将战场移至法庭之外,以诉讼诈骗为缘由吸引媒体关注。之后,信息时报、新快报、羊城晚报等进行了报道,而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也进行了专题报道,随即邹某的重婚行为就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诉讼诈骗问题也在调查之后,虽然案件仍在进行当中,但是,我相信,阳光之下,我们为赖女士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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