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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案实现公正:律师与媒体良性互动

  
  不过,其中最令人关注的还是对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追责的规定。规定强调,对违反法律规定,包括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现代媒体的舆论监督被称为“第四种权力”。既然是一种“权力”,那么也同样存在滥用或行使不当的可能。转型期的中国需要这种“第四权力”来调整“原有”权力制衡的失准,但是,掌握这种“权力”的媒体也要正当合理地行使自己的话语“权力”,对于正常的审判活动,应尊重其独立性与公正性,切勿进行恶意的倾向性报道,“绑架舆论”向法庭施压,以达到炒作的不当目的。

  
  转型时期的中国,媒体既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全面、准确地客观传递民意,通过对典型个案的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在这个过程中,媒体也要保持清醒的角色自律意识,避免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恶意炒作、恶意倾向性报道,避免出现断章取义、挑拨是非,干扰司法正常独立裁判的非理性举措。

  
  司法公正需要客观的媒体监督来助力,而非不当的舆论炒作来添乱。转型期的中国,也只有在善意的、建设性的媒体监督下,真正的司法公正才能实现。那么,律师在个案中借以发出声音的媒体,就必须是忠于事实的媒体。对于典型个案法治意义的细致阐述,通常需要经过深度调查以及时评等高度关注现实中国,具有深度以及广度的版面进行报道。而在我以往的交友经验中,这些版面的记者与评论员,通常也都是关注改革的先驱,他们的媒体良知与责任,能够确保典型个案的报道与评论,对转型期中国司法公正的促进推动作用。

  
  有良知的媒体是关注现实中国,“客观报道一切”,监督政府,引导民众,当然,这一切也离不开他们的亲密战友——作为权利代言人的律师。律师的尽职是与媒体的良知相对应。尽职的律师与“志同道合”的媒体通力合作,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才能在个案中促进公正。律师的尽职首先要求律师的专业,律师的职责是帮助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要做到这一点,律师必须要专业。只有专业才能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只有解决问题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实现最大化。在一些典型个案中,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律师,面对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想要突围,很多时候需要借助媒体的曝光。讲到这里,或许又会有这么一种担忧的声音出现?律师既然是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也就是说律师是有倾向性的,那么,律师通过媒体发出声音,寻求对个案中一方当事人的支持,是不是本身就会影响司法公正呢?其实,媒体对个案的报道,目的是引发社会的关注,不是律师“一言堂”,而是各界齐来参与讨论,孰是孰非,并不是律师说了算,而是“真理越辩越明”。相反,律师在媒体搭建的舆论监督平台上,立足事实,进行有理有据的专业分析,对非理性的“民意”具有引导作用。

  
  当然,专业尽职也决定了,遇有可能存在司法不公的案件,律师一方面要“敢言”,即运用证据与法律,借助媒体将案件暴露在阳光下,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以维护当事人利益,实现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又要“慎言”,不应“胡说八道”,“颠倒黑白”,一味地“做广告”,以混淆视听的方式不适当地张扬自己。

  
  (三)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导向:寻求介入还是危机公关,三思而后行

  
  刚才,我从媒体与律师本身出发,强调了律师在个案中引入媒体监督,媒体必须终于事实、不能恶意炒作,律师必须专业尽职、不能胡说八道。那么,各位肯定还有一个疑问,回归个案,是不是所有情况都适合媒体介入进行曝光?哪些个案才适合借助媒体进行监督呢?与法律有关的公共事件、可能存在司法不公以及民告官这三类案件是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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