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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案实现公正:律师与媒体良性互动

  
  类似的典型案例推动着中国法治在步履蹒跚中前行。

  
  2003年,27岁的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的收容所被殴打致死。此事一经媒体曝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该案并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孙志刚的家人获得了国家赔偿。孙志刚也用他的生命换取了有关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新法规的出台。2003年的6月20号,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公布也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

  
  多年前,湖北人佘祥林的妻子失踪,佘祥林被当地公安机关认定为杀人犯,佘祥林遭到了刑讯逼供,之后,佘祥林一审被判处死刑。最后由于证据不足,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佘祥林的妻子“奇迹般地复活”,已在狱中度过11年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2005年,一犯罪嫌疑人供认了10年前奸杀妇女的事实,但他犯下的凶案早已被警方“侦破”,河北农民聂树斌误被认定为杀人犯,10年前被执行死刑。在佘祥林、聂树斌等冤假错案被媒体揭露曝光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起收回死刑复核权,并表示,“严格把关避免错杀”。

  
  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曾经遭遇过一次尴尬的记者招待会。第一个记者问她:关于政府的股改政策对社会的冲击。撒切尔夫人不愿意回应,她用手指了一个她认识的记者:“汤姆,你的问题。”汤姆起身回答:“尊敬的撒切尔夫人,我想问的就是他刚才提到的问题。”撒切尔夫人仍然不愿意回应,“下一个!”她说。然而,每一个记者都说:“我想问的就是他刚才提到的问题。”直到撒切尔夫人对此问题作出回应。在一个个现实的个案面前,司法不公与并不完善的法治将会遭遇“撒切尔夫人式”的尴尬。一些问题暂时没有暴露,可能是缺少律师的参与,或者是没有媒体的关注。那么,在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如何让媒体关注呢?

  
  我们知道,媒体报道需要有价值有意义的新闻材料。而在法治进程中所出现的具有典型意义的重要个案无疑是极具新闻价值的。此种个案往往是我国法治发展进程当中需要破除的一个症结,又可能是涉及到转型期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这时,弱势一方可寻求媒体的帮助,将典型个案曝光,引发公众的关注,并将此案带入公众讨论的视野,进而形成一件社会关注的公共事件。若能达到此种效果,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必将大大增强弱者一方的力量,使失去平衡的天平很有可能重新达到平衡,司法机关也会迫于舆论的压力而更加谨慎小心,立法者此时当然也会检讨法律制度方面的缺失。可以说,媒体对典型个案的曝光为各方在法庭上平等博弈提供了一个契机,也为立法者完善立法提供了一个典型的素材。

  
  (二)君子之交:促进公正的共识下,律师的专业与媒体的客观是互动的基础

  
  但是,律师与媒体互动并非是“金钱的勾兑”,律师并非利用媒体混淆视听,媒体也并非利用律师哗众取巧。媒体是推动国家法治进程、传播法治理念的社会公器;律师则是法律适用的践行者,维护公民权利、承担社会道义。作为两股推动社会进步力量,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媒体以其客观报道,通力打造法治进程中的典型个案。他们两者就像是并肩作战的亲密战友,针砭时弊,引发社会的共同关注,实现个案之中的公正,甚至影响到立法的存废。

  
  在个案之中,律师以专业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激烈抗争的过程中,司法过程中的问题得以显现,媒体以客观还原真相,在抽丝剥茧的过程中,将现行法制存在的弊端提交各界讨论。专业与客观,只有两者兼具,典型个案促进公正的作用才能显现,而律师与媒体能够携手转型时期荆棘遍布的漫漫长路,靠的也就是促进公正的共识。律师混淆视听,媒体哗众取巧,那么,律师与媒体联手,那是公正的沦陷。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工作。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坐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规定还明确指出,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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