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大家大可不必紧张,话还未说完。律师追求的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而不是公平与正义,但是,律师的作用同样是促进司法公正。追求的不是公平正义,但却能够促进公正,这话乍听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其实,在法治国家,律师就是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追求,通过司法过程的整体参与来促进公正的。律师的角色并非是手持天平,而是为天平的平衡增加砝码。换句话说,律师心目中的公正,就是追求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讲到这里,或许又会有另一种质疑的声音出现了,如果律师是维护委托他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那么,不存在金钱优势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是得不到保护?确实,在市场经济时代,金钱是接近万能的,但是,对金钱的追求不代表着对人性的泯灭。弱势群体权益受侵,律师不关注,那还有谁来关注?社会不公不在于对金钱的追求,而在于律师是否能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无论贫贱,均是自己的当事人,那么追求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自然就包括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但是,转型时期的中国,现实的环境似乎不那么利于律师“按照常规”去追求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政法委“统领”公检法司,法庭上的对席而坐有时实际上是“以一敌众”,加上其他权力的不当干预或者是特殊利益的盘根错节,来自于制度内外的障碍林立,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战战兢兢地穿行其中,并不能总是顺利达到公正的终点。这时,聪明的同行可能会寻求一些“非常规”的方式。这里的“非常规”并不是“非法”,而是在转型期中国特有的环境下,以“特殊的方式”实现“公正”。既然媒体监督是转型期中国促进司法公正的“另类选择”,那么,律师又是否可以借助这个契机,去为自己的当事人实现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呢?大量的事实证明,转型时期,律师与媒体实现良性互动,在媒体搭建的舆论监督平台上发出专业的声音,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同时,对促进司法公正也有所裨益。
二、“有所为有所不为”:律师如何在媒体搭建的舆论监督平台上以个案实现公正
律师以个案中追求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方式来实现公正。作为律师,在一些大案要案名案疑案难案,还有与法律相关的事件,特别是公共事件中,发出专业的声音,是很好的借案成名,对促进司法公正亦起积极作用。如遇案件曝光对当事人不利,有可能对公正司法产生消极影响的,不但不应该寻求媒体介入,反而在媒体介入时,应进行危机公关,避免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以及冤假错案的产生。
(一)法治进程的步履蹒跚:转型期典型个案所描绘的生动轨迹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司法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个案是司法的具体体现,只有通过个案的具体检验,才能判断法治是否完善、司法是否公正。而与法官被动适用法律不同,律师在个案中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然会主动运用法律,通过法庭上的激烈抗辩,法律制度的缺陷以及司法运行的问题将会毫无保留的暴露出来,而这些存在的弊端通过具体个案的参与或者结果体现之后,经过媒体的报道,无疑会对司法公正以及法治进步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世界许多国家都是如此,而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由于种种问题的存在,一些典型个案影响甚至促进了一系列法律的修改与制度的变更。
2010年4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修正后的
国家赔偿法,看守管理机关正式被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这是《
国家赔偿法》1995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
国家赔偿法生效15年来,一系列舆论热点事件伴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2009年2月,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这一被媒体称为“躲猫猫”的事件促使全国公安和检察机关彻查羁押场所,之后,喝开水死、做恶梦死等监狱、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离奇死亡事件相继发生。这一系列案件的曝光,客观上加速了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新《
国家赔偿法》将“看守所管理机关”纳入了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新《
国家赔偿法》明确:“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