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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案实现公正:律师与媒体良性互动

  
  媒体在司法过程中,基于一种经济利益的角度,为了使新闻具有更强的震撼性,有时难免对案件进行不适当地渲染,通过煽动民众的情绪造成社会舆论影响,从而形成舆论引导和强迫审判的局面,使司法受到来自社会公众及各方的影响和压力而不能自主公正裁判。最极端的例子,那就是在具备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媒体在事发之后,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介入,并保持一种密切关注,对公众关注的热点和疑点进行密集地连续报道。在这个过程中,媒体在主观上或许没有引导舆论对司法施压的故意,但由于“不合时宜”的报道以及“过分夸张”的渲染,这在客观上确实造成了鼓动民众,激发情绪宣泄的不良后果。

  
  但是,媒体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舆论监督是监督的一种。新闻媒体具有传播信息、形成公意、造就舆论的功能,他们是公众实现知情权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舆论监督是公民知情权与自由表达权的体现,代表着公意对权力的“二次审判”。在法治环境中,作为一种终局裁判、解决社会纠纷的权力,司法公正虽然排斥舆论干预,但是,它同样需要被监督。光有法律的条条框框,缺少监督的司法,同样有可能偏离它原有的轨迹,导致不公结果的发生。只是,在法治国家,由于存在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有效机制,加上民主化程度比较高,司法公正已经得到较为有效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对舆论中非理性因素的保留态度,司法讲求独立,排斥舆论的干涉。

  
  但是,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司法不公甚至是司法腐败还一定程度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作为一种权力必须接受监督。目前,体制内的监督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甚至,司法还容易受到其他权力或特殊利益的不当影响。我们常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不受监督的司法程序与审判结果,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在体制内的监督失灵,在这样一个法治转型期,“体制外”的媒体监督是推动司法走向公正甚至是独立的强大动力。新闻媒体具有传播信息、形成公意、造就舆论,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的功能。媒体舆论监督是公民知情权与自由表达权的体现,在特定的背景下,代表着私权对公权的制衡与监督,司法活动是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要被纳入被媒体监督的视野。

  
  讲到这里,或许有人会有疑问,刚才不是还说舆论会对司法独立甚至是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吗?确实,法治需要被信仰,而媒体监督也不应利用民意不正当地干预司法,尤其是在真正的民意很难确定的情况下,代表民意的“媒体监督”容易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但是,我们是否想过,在司法存在不公的情况下,谈论司法独立,又有何意义呢?在有其他方面不当干预的情况下,要求司法排除媒体监督,实现独立,是否又是为时过早呢?在没有相对完善的权力制衡机制作为司法公正的保障,民众的声音在制度内又缺乏必要的反映平台,这种情况下排斥媒体舆论监督,多少就有些因噎废食的意味了。如果没有媒体,佘祥林、赵作海还在狱中蒙冤,收容遣送制度也不会因孙志刚之死而废除,牢头狱霸也依旧在没有真相的看守所、监狱中“躲猫猫”……在转型期的中国,对于推动法治而言,媒体监督的作用不言而喻。

  
  (三)存在即合理:转型时期律师面对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需要借助媒体践行心中的公正

  
  那么,我花了相当的时间来说明转型期中国的司法公正需要媒体来参与,或许大家又会有一个疑问,这又跟今天所讲的“一号主角”律师,有什么关系呢?在这里,我又要再讲讲一个“题外话”——律师追求的是什么?律师的作用又在哪里?

  
  当下,社会对律师有太多的偏见与误会,认为律师无非就是见钱眼开的“讼棍”。在寻常百姓眼中,律师应该如英美大片中的扮演者一样,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使者。但是,作为同行,我们都清楚,律师追求的不是公平与正义!律师追求的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律师追求的不是公平与正义,此言一出,可能有些同行要为我捏一把冷汗,如此出格的言辞,哪怕就是事实,也不应该这么不加修饰地表达出来啊!在目前仇富仇权情感极其浓厚的社会氛围中,这么一句话可是“冒天下之大不讳”,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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