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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案实现公正:律师与媒体良性互动

  
  一、“枳为淮橘”:法治国家排斥舆论干预司法,转型时期的中国则需要媒体监督司法

  
  在法治国家,有成熟的体制保障公正,司法独立排斥舆论的不当干预;而在转型期的中国,对司法的不信任情绪需要通过媒体监督下的公开予以消除。律师以为天平一端添加砝码的方式实现公正。转型期的中国,诸多制度内外的障碍架设于当事人合法权益之前。对于特殊利益格局的破除,律师需要在媒体搭建的监督平台上,揭黑批恶,寻求舆论对个案公正的支持。

  
  (一)法治国家:成熟体制下的司法独立排斥舆论的不当干预

  
  在现代社会,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很微妙。舆论背后是民主的力量,而司法则是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舆论与司法是两种判断是非的方式。在法治国家,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最基本也是最终的手段。司法的终局性,必然要求司法的公正性,也只有公正才能给予寻常百姓对司法机关与司法权力的信任。

  
  司法是现代法治的运行机制。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许多制度条件,其中之一,就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来源于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可以说,在法治国家,司法公正是司法存在、运行的灵魂,而司法独立,又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因为,只有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内,与社会保持适度的距离,避免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舆论民情对司法裁判者的指令、干扰与影响,才能保证裁判的结果终于事实与法律。

  
  由于媒体任何情况下的不适当介入,任何情况下的倾向性报道评论都可能在司法裁判者心目中形成先入为主的成见,更为重要的是,媒体聚焦的舆论力量,有可能形成一种非理性的公众压力,迫使法官作出使法官作出有悖法律的裁判。基于这样一种认知,法治国家所追崇的司法独立天然排斥舆论的不当干涉。

  
  在法治国家,司法公正就是建立于法治之上的。司法的逻辑就是法治的逻辑,司法公正的评判依据是臻于理性的法律规范,而非感性色彩浓重的民意。法治国家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紧张关系之中,对公正的追求选择了遵循法治,而非取悦民意。舆论通常诉诸公民的情感和常识,具有浓重的道德色彩。当一个具有新闻价值的案件或事件被曝光之后,通过各种途径的传播,泥沙俱下,迅速形成一种强大的舆情。这时,情感的倾向往往淹没了理性的思考,主观的判断往往代替了客观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往往压倒了程序的要求。这些激进的情绪仅考虑一时冲动的瞬间判断,对其中可能包含的观点与事实冲突视而不见,任由这种莫衷一是的宣泄主宰司法的结果,后果肯定不堪设想。

  
  不过,对“舆论”置之不理,并非是对民众朴素情感的否定。因为,司法既是适用法律的过程,也是查清事实的过程。在一般情况下,社会大众并不直接接触当事人和证据,对于案件的判断往往是根据一些“道听途说”的片段式信息,并不完全真实或全面。严格适用法律的结果与舆情的判断“南辕北辙”,有时并不是现实法律与道德情感出现了“积重难返”的冲突,而是因为得出判断所依托的事实与适用的程序不一样所导致的。当然,基于法治的司法公正,本身就要求裁判者尽量抛弃非理性、非法律的道德伦理标准去进行判断。

  
  或许,非法律人士会问,司法既然与舆情存在冲突,那么,司法又如何树立权威,取信于民呢?这个刚才已经讲过,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而在法治国家,司法活动的运行又遵循着一定的逻辑,包括裁判者应直接与当事人、证据接触,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有同等机会举证、质证,裁判结果只能基于合法收集的证据等。这是由于存在这些制度,司法的正当性才能体现,司法公正才能实现。

  
  (二)转型时期中国:制度并不完善,司法公正需要媒体监督下的公开来带动

  
  确实在成熟的司法体制下,舆论的干涉是对司法独立乃至司法公正的侵犯。但是,常言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在法治的土壤上,舆论对于司法公正而言,仅仅是可有可无的“枳”,但是,在转型期的中国,媒体监督却生长成为促进司法公正、推动法治进程的“淮橘”。那么,这种“枳为淮橘”的转变,又是有什么样的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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