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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公民信“访”不信“法”问题的对策

  

  (三)优化法治环境,杜绝非法定渠道,将争议引入法定解决主渠道


  

  众所周知,在成熟的法治社会,任何争议和纠纷的解决都应当依靠法定的主渠道,杜绝各种非法定渠道。但在我国现有权力语境下,行政领域内存在着上级指示和领导批示往往胜过法律法规的效力的现象。就领导批示而言,其涉及的内容非常多,弹性非常大,1995年《信访条例》第5条对信访过程领导批示作了规定,即“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这也就成为各级信访当事人争相渴盼获得的“救命稻草”和“尚方宝剑”的根本驱动力.但同时也“意味着法律的虚弱,意味着权力的强势。”虽然大家都知道这是“人治”思维的结果,但却无力改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指出:“领导在重视信访工作的同时,应减少批示,增加指导,将各类争议逐步引导到解决的主渠道上来。”因此,笔者认为,必须进一步优化我国的法治环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执行机制,全面捍卫法律的权威性、独立性和有效性,让“法律真正变得可及、管用,值得信赖托付。”应杜绝单纯依靠领导批示、制造轰动效应引起官方和社会重视(比如拆迁自焚事件和“开胸验肺”事件)等非法定解决渠道,千方百计将群众反映的问题引导到法定渠道上来,以求得解决。


  

  (四)推行和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维护司法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针对当前涉法涉诉类信访反复申诉和重复上访的问题,2009年8月,中办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对合理诉求确实解决到位、实际困难确已妥善解决的问题,经过公开听证、质证和答复,由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核后,做出终结决定,各级政法机关不再受理.以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笔者认为,《意见》提出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具有创新意义,体现了中央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同时又充分考虑了我国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必须全力推行。但是,由于担心信访考评、成本等因素,一些地方政府和政法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很有可能打折扣.比如以《意见》为依据,随意启用该终结机制而忽视实际问题的解决等。所以,在推行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完善该机制,把坚持司法公正放在首位,完善调节衔接环节,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妇女儿童、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申诉维权提供表达诉求的渠道,提供最大方便,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按照程序已经终结,当事人确实还需要帮助的.政府要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使其生活得到保障,这样,既能体现司法权威,又能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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